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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你的孩子真是你的嗎?當孩子被家暴....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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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嬰遭摔身故 誤傷還是家暴
有子女的父母,最近應該都會對「來台日籍藝人葛西健二女兒摔傷並身故」的這則新聞特別「有感」。因為其4個月大的女兒因傷勢嚴重,4日被送往萬芳醫院急救,經過院方4天搶救,仍在8日不幸離世。
 
葛西健二本身也因為涉嫌傷害致死罪,在9日凌晨被警方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訊後檢方將他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而10日將解剖女嬰遺體,釐清死因。
 
雖然這是一則不幸的社會案件,但在與大家分享此一新聞時,也從專業保險理賠角度,來向大家進行專業的分享解說。
 
避免道德風險 未滿15歲無身故保險金
首先在壽險方面,未滿15歲兒童身故,只能領回總繳保費,而沒有身故保險金可領。依照《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為了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未滿15歲兒童投保人壽保險,萬一不幸身故時,保險受益人只能領回「總繳保費」,而沒有身故保險金可領。
 
未成年人 受要保人故意致死 無理賠
就算年齡已滿15歲,但未滿20歲,假設是「要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行為,受益人也拿不到保險理賠金
 
一般來說,當被保險人年齡已滿15歲,所投保的人壽保險不受以上《保險法》第107條的限制,而可以在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或意外,而導致身故時,領取身故保險金。

但不要忘了,由於壽險在「除外責任(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已經明確指明:「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於死」,則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

當然,以上的情況是以「要保人及受益人為父母、被保險人為子女」的例子。假設子女已滿15歲,但未滿20歲,仍然可以在「身為法定代理人的家長,以及當事人(子女)親簽」之下,而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投保人壽保險。

但假設父母為「受益人」,且依照《保險法》第121條第一項的規定,受益人如果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未成年子女)死亡,將會「喪失其受益權」。
 
其次在意外險方面,只要是要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致死」,也一樣領不到保險理賠金。意外傷害保險在「除外責任」及「受益人之受益權」中都已經明白指出,只要是「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故意致死(依據《保險法》第21條第三項)」,或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與死或雖未致死者(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一項)」,都無法領取到保險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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