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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保證續約權在保戶 無需重評健康理賠額度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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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商業保險時務必先了解是否有提供「保證續約」服務
元大人壽商品精算部副總張銘修說,一般而言,定期壽險契約到繳費期滿便終止,如有提供「保證續約」的服務,不管投保後身體狀況如何變化甚至變差,保險公司都不能拒絕續保的「保證續約」保單。
 
也就是說,只要保戶確認所購買的商業保險商品會提供保證續保,那麼這個續保權就是由保戶決定,無需再等保險公司依保戶過往的理賠資料,或是重新評估保戶健康狀況而定。
 
如果保戶看到保單條款寫著以下內容時,代表「不保證續約續保」,也就是說儘管保戶隔年願意繼續繳交保費,但同時得先獲保險公司同意續保之後,才會收取保費。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而這個續保權就是在保險公司一方。
 
保戶可能會在一些定期保險商品的保單條款,看到寫著「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這就是指當保戶持續繳交保費,保險公司就需接受保戶的請求,續保這張保單。但有些保險公司會額外再提供一個有條件的保證續保規定,保戶可能會看到的保單條款約定寫著: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這通常是指保險公司在停止銷售該項保險商品時,便可以拒絕續保。元大人壽商品精算部副總張銘修表示,保險公司現在會透過加值型定期壽險,提供保戶較低的保費卻繼續提供相對來說屬於高保障的壽險商品。
 
而民眾可以注意保險商品是否還有提供前一篇所聊到的「增加保險額度保障」及這次談到的「保證續約權」的功能。
 
可參考《保險辭典/保額增加權 按原投保年齡計費 適時提高保障》報導。以新加值定期壽險商品為例,提供「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第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等保障外,還有保險金額增加的選擇權。

要保人可在保單每屆滿第五續保週年、被保險人結婚、其子女出生或配偶身故後之第一個契約週年日申請增加一定額度的保險金額,同時還提供以被保險人滿期保險年齡不超過80歲的「續約保證」。
 
民眾也可以在主契約保險之外,附加一年期的住院醫療險、手術險以及傷害醫療險等附約,視自己家庭預算規劃保障額度。
 
《延伸閱讀:「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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