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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注意!電動自行車也要投保強制險 5大修正重點一次看懂小心吃上罰單

金管會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車主須投保強制險。(示意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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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電動自行車肇事意外頻傳,也沒有強制險可理賠引發爭議。金管會今(5)日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車主須投保強制險,未依規定投保被攔截抓包,小心得吃上罰單,快來一次搞懂5大修正重點不踩雷。

 

 

金管會為配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5月5日審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69條之1第4項「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的規定,以及強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性,因此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正重點有5項。

第一,為讓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強制法所稱的汽車,也就是屬於強制險的承保範圍

第二,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的罰鍰,罰鍰金額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

第三,金管會考量強制險是透過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讓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述立法目的實踐,將未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的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

第四,為強化本保險有效性的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在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第五,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訂定,這次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本保險承保範圍,二者施行日期應一致,因此修正相關條文的施行日期也由行政院公告。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將有利於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近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藉由法規預告程序廣徵外界意見,做為草案調整修正參考,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隔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的「草案預告」網頁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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