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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生前退休金未領 列入遺產

記者蘇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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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13)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核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視為「債權財產」,應併同遺產稅申報,繼承人日後取得退休金後,再按規定免繳所得稅,如未申報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遭補稅外,還要處罰。

高雄國稅局轄內近日就有案例,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漏未申報債權而受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有已申請核准、卻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被繼承人的配偶在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誤合併申報被繼承人退職所得。但高雄國稅局強調,該退休金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的退休金權利,死亡後雇主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該退休金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還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的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

因此,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按死亡時點區分,退休金申報的樣態就有三種,一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而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的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無須再另外在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只要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三是被繼承人在辦理退休前死亡,則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的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不屬遺產,無須在遺產稅中申報,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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