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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保險「報稅三盲點」理財錯誤反破財

記者沈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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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超愛買保單,根據保發中心統計,去年我國保險滲透度20.5%、世界排名第一,保險密度居世界第六位、保額15萬1,750元,也是亞洲第二;平均每人有2.5張以上的壽險保單。
 
儘管大家都有投保,相關稅務問題也要注意,不要一不小心就挨罰了。
 
國稅局表示,常見三大保險相關錯誤如下:
 
醫藥扣除額/未扣除保險給付…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規的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的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是,醫藥費支出如已受領保險給付,支付已獲彌補,且保險給付不課稅,所以不得申報扣除。
 
國稅局舉例,一位民眾申報列舉的醫藥及生育費中,受扶養親屬有筆取具公立醫院開立的26萬元醫藥費用,但這筆醫療費用已有11萬元的保險理賠,則醫藥費用僅得列舉扣除15萬元(26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11萬元)。
 
保費扣除額/與要保人不同申報戶…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人身、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應與要保人為同一申報戶,並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保險費,分別計算可扣除的金額。
 
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官員說,我國所得稅是採家戶為申報單位,扣除額減除也應以納稅義務人合併同一「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也就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戶所列舉扣除的保險費,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才能列報扣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一位民眾申報扶養父親,並列報父視的保險費;不過,父親保險費的要保人(投保人)為母親,而母親是由哥哥列報扶養。也就是父親是保險人,而母親是要保人,但兩人不是在同一申報戶內,所以這位民眾不得列報父親的保險費。
 
如果這位民眾一起列報扶養父母,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此時就可以列報扣除父親的保險費。

變更要保人/沒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要保人要繳保險費,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即使要保人不是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也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
 
要保人可行使的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其他人,等於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若保單價值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的免稅額標準,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舉例,一位民眾在95年間投保3份保單,在102年時,3份保單變更要保人為他的子女,變更日每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萬元,3份總計為600萬元,卻沒有申報贈與稅。
被國稅局查獲後,這位民眾102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應納稅額38萬元(6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再乘以10%稅率),除補稅外還要被處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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