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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用保險節稅不成,反遭補稅及處罰!?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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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導,金管會29日公告,有壽險公司承保企業投保利率變動型壽險,所填受益人為該企業,與其投保目的不符。由於該公司未落實核保及投保比率違反其內規,有礙健全之虞,也讓其成為承保企業假投保真理財的首家壽險公司並受罰。

雖然這則新聞,是查獲「假投保、真理財」的事件開罰;但從國稅局過去的一些案例,其實也可以順便提醒保戶注意正確的節稅方法,以免想利用保險節稅不成,反而要補稅及處罰。
首先,是「贈與稅」的問題。之前,國稅局就有不少查獲「變更高額保單要保人」之後,被補稅及罰款的案例;在此再次提醒保戶: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以下簡稱「保價金」),是屬於「要保人」的資產,一旦「變更要保人」,就視同贈與。
依照目前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人(贈送資產的人,例如父或母)每年免稅贈與額是220萬元,不論受贈人有多少,只要一年內超過金額,就要繳交至少10%-20%的贈與稅。
 
其次,是「遺產稅」的問題。有不少保戶誤以為,《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認為所有的保險金全部免稅。
但以上「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的前提是「要保人=被保險人」,且是「被保險人身故」。如果是要保人身故,依照「保價金是要保人財產」的道理,這筆保單的保價金,還是要列入要保人的遺產中計算。
至於「要保人≠被保險人」部分,根據國稅局的認定,在被保險人身故後,由於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是由要保人所繳的保費而來,因此,視同「要保人贈與給受益人」,所以,還是得由要保人繳交「贈與稅」。
 
第三,要注意「個人綜所稅最低稅負制」的問題。自從2006年「最低稅負制」上路之後,保險也跟所得稅有所關聯,而不只是「保險費每年有2.4萬元列舉扣除額」的優惠。
依據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只要「要保人≠受益人」的壽險與年金險,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須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和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基本稅額。

 
新聞摘要及連結:企業替員工假投保真理財,抓到了!金管會29日公告,台灣人壽承保企業投保利率變動型壽險,所填受益人為該企業,與其投保目的不符,台壽未落實核保及投保比率違反其內規,有礙健全之虞,也讓台壽成為承保企業假投保真理財的首家壽險公司。工商時報
關鍵字:車險,車體險,產險,賠償,女性車主,甲式,乙式,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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