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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因應遺贈稅調升之財產規劃策略

✎好險網/陳俊廷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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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一般而言,財產移轉方式及財產移轉過程可能涉及稅目不外以下幾種類型:
 
為達降低財產移轉所負稅賦,通常採行之相關策略則有:
 
1. 移轉-應稅資產轉至免稅資產
2. 壓縮-運用市價與法定價值之差異
3. 遞延-課稅時點延後
4. 凍結-高增值資產以贈與或信託方式凍結其市價
5. 分散-先贈與配偶或利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其中,應稅資產轉至免稅資產即為原本依稅法上規定為應稅之財產,透過資產之重行配置,轉換為免稅之財產,以降低財產稅負風險。
而以遺產稅及贈與稅為例,可行策略不外有二,一為增加不計入課稅財產金額,二為增加扣除額,其中最好的應用工具為保險商品, 因為人身保險將財富轉移給子女,既可節稅又可使子女獲得經濟上的保障。可採行的策略如下:
 
1. 夫妻間的贈與不須課贈與稅。
2. 每年每人贈與他人之財產,220萬之內不必繳納贈與稅。
3. 子女結婚,夫妻可以合贈200萬不必繳稅。
4. 為節省遺產稅,宜儘早規劃將財產轉移給下一代。若來不及規劃或遺留高額財產,則是利用人壽保險商品規劃,因為依法人壽保險金免納遺產稅,或拿保險金來繳納其他財產所要繳之遺產稅(預留稅源)。
5. 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支出亦可以減少所得稅。
 
惟,使用保險工具作為遺產贈與之規畫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贈與須及早規劃,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贈與的財產,仍須被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雖然已繳贈與稅仍須補差額
2. 若要保人與年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不同一人時,則產生贈與行為,須課贈與稅。
3.若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須為子女,須注意子女保費資金之合法性才不會有贈與問題。
4.若是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一旦身故,保險金額須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以「法定繼承人」指定為受益人,則不課徵遺產稅。
 
所以在使用保險工具做財產規劃時,要注意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彼此的關係,否則該保單仍然存有遺產及贈與稅之風險存在。例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規劃為不同人時,若要保人過世會列為要保人之遺產課稅、任意變更要保人為贈與之行為、要保人是否有遺產稅實質課稅之樣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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