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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不只是保障,節稅才是重點 (上)

好險網 睦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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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想必各位已經很清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身故給付每位受益人在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遺產,3,330萬元以上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超過670萬元才課徵20%基本稅額,所以這合計4,000萬就不計入應稅項目,今天不再贅述,可以參閱12/12的Phew觀點「調高遺贈稅 壽險將成為最佳節稅工具!」一文。以下我將從實務觀說明保險節稅注意事項。
 
保險節稅的三個要訣是:
一、適當運用配偶間之贈與不課稅;
二、要保人與受益人最好是同一人,避免最低稅負制風險;
三、善用每年220萬免稅額,分年贈與,提早規劃。
此外,投保時要留意短期、密集、高齡、帶病投保等行為,易被懷疑是逃避遺贈稅,所以上述三要訣,尤其是提早規劃,格外重要。
 
在實質課稅原則下,如何達到移轉財產及稅負最輕?
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四個角色,非常重要,規劃正確才能達到最佳效果。以下舉幾個例子說明:
 
要保人:父母
被保險人:父母
生存給付受益人:父母
死亡給付金受益人:子女
要保人等於生存給付受益人,無贈與情形,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父母身故後,子女領取身故給付免課遺產稅,但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新台幣3,330萬元以上的身故保險金,仍應按最低稅負制課稅。
但要避免身故前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或帶病投保,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之視為課遺產稅。
 
要保人:父母
被保險人:父母
生存給付受益人:子女
死亡給付金受益人:子女
子女領取生存保險給付,視為父母當年度的贈與,父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上應繳贈與稅。因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為不同人,應列入子女的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中,但最低稅負制有670萬元的扣除額,仍有部分節稅效果。
若父母身故,子女領取身故給付,情況如前例,不計入遺產課稅,但超過3,300萬部分依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不只是保障,節稅才是重點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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