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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5歲以上身故意外險不一定賠!

好險網/黃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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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普悠瑪罹難受害者中有5名卑南國中學童,由於他們購買的部分商業保險依《保險法》第107條,由於他們未滿15歲,無法提供死亡理賠金。但若其中有學童剛滿15歲,是否就一定會賠死亡理賠金?

《保險法》第107條指出,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果被保險人只要滿15歲就能啟動死亡理賠金。

但是,假設普悠瑪事件中,有一位剛滿15歲的同學,其父母在他14歲半的時候規劃了一份意外險,在此次意外後,是否會給付死亡理賠金?

保險公司不一定會給付死亡理賠金給小明的法定繼承人喲!因為,保險公司在設計意外險商品時,有把15歲以下被保險人的死亡險費用拿掉,只留殘廢給付。

以職業等級1級的保費舉例說明:
15歲以上的意外險100萬,費用大約是1200元。
15歲以下的意外險100萬,費用大約是170元。

所以,如果小明的父母沒有在小明15歲當日和保險公司契變調整成15歲以上的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將會在保單週年日,也就是小明15歲半時,才會調整小明的意外險為有給付死亡保險金的意外險類別!

如果小明的父母沒有契變,依據保險條款契約原則,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亦無法啟動死亡給付,只能依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
顧名思義,無給付意外險身故保險金,只能理賠相關的意外傷害、意外住院醫療及意外失能等保險金。而在小明因意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條款只須退還加計利息的所繳保險費。

《延伸閱讀:未滿15歲兒童的保險,身故領不到半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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