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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保戶沒繳續期保費,保險公司為什麼「不催告」?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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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體報導「迷糊太太2年漏繳保費,還怪罪業務員未登門拜訪親收」的新聞之後,有網友留言表示:「如果人家真的有聯絡業務員而置之不理的話,是可歸責保險公司的」。
然而,很多保戶可能心中也有疑問:保戶沒繳保費,難道保險公司都不會向保戶要,或是有任何告知的責任嗎?以下幾點解釋,也許能給許多保戶一些實用的解答。
 
首先,保險公司不能「強制要求」保戶,必須如期繳交保費。
根據《保險法》第3條(要保人之意義)、第21條(保險費的交付)、第22條(交付保費之義務人)及第115條(保險費之代付)的相關規定,要保人及「利害關係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因保險契約之存在,而受有利益之人)」,都可以代要保人繳交保費。
但是根據第117條第一項的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不得以訴訟的方式,請求保險費的交付。因此,一旦要保人沒有按時繳交保費,保單在一定的程序之後就會進入停效及失效。
 
其次,保險公司的「催告(寄發通知信要求保戶繳交保費)」責任,會因繳費地點或方式而有所不同。
目前,保戶繳交保費的方式,有「傳統(在保險公司所在地、指定地點交付,或派員前往收費)」,與「非傳統(透過銀行轉帳繳費,或信用卡授權繳費)」兩種。
如果保戶採取「非傳統」繳費方式,不論是採取「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保險公司都有「催告」的責任;但假設是傳統繳費方式,且是採取「年繳」與「半年繳」,保險公司才有「催告」責任,「季繳」或「月繳」是沒有的。
 
再者,保險公司在「催告」後,保戶還有「30天」的繳費寬限期。
假設保戶不幸在這段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還必須依約,負起該有的理賠責任。至於這「寬限期」的計算,是以「保險公司催告(信)到達(也就是保戶簽收)」的「隔日」開始起算。
 
最後,催告必須能「通知到當事人」。
以這則新聞裡提到的一個關鍵字:「簽名」為例,就是證明「保險公司催告是否有確實送達保戶」,以及釐清雙方責任的最好證據。
因為以保險公司「催告」的標準程序為例,保險公司必須用「掛號信件」的方式送達。所以,假設沒有要保人的「簽名」動作,就代表保險公司的「催告」程序沒有完備、催告信並未送達及通知到保戶。
事實上,過去也有法院判決,判定保險公司因「未催告完成」而敗訴的案例。但此案例的狀況又很複雜,因為保戶更改了住址,卻未完成正式的契約變更動作,又勾選了「銀行轉帳」及「自動墊繳」,卻又讓保險公司扣款不成功,導致保單失效,很值得保戶借鏡與警惕。
畢竟,保戶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保障,所以,一定要主動記得按時繳交保費,且任何地址等變更,要確實完成相關手續。
 
假設真的怕自己忘了按時繳交保費,最好時時注意銀行帳戶內餘額數字,或是用信用卡授權轉帳繳費,才不致於讓自己的保障,落入「失效」的窘境。
 
【新聞摘要及連結】 Jason Hung網友看到《超迷糊太太2年漏繳保費 還怪罪業務員未登門拜訪親收》報導後留言說,「如果人家真的有聯絡業務員而置之不理的話,是可歸責保險公司的」,真是保險公司的錯嗎?(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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