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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酒精濃度0.55除外責任 騎士被轎車撞死保險拒賠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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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被轎車撞死保險拒賠 血液酒精濃度0.55酒駕除外責任
保戶喝了酒之後騎車與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被送往醫院急救,不幸隔天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險理賠,保險公司主張其酒駕是除外責任,無法給付保險金。
 
保戶的家屬認為,依保險條款約定,並不是只要有酒駕都是除外責任,例如酒駕開車停紅燈,遭後車追撞,並非酒駕所致;同理,依本案警察的交通事故現場圖,保戶雖酒後騎車於正常騎乘狀態,遭同方向後車自小客車碰撞致死,不論有無酒後騎車,在此同樣情況下都會遭此自小客車碰撞,所以保戶死亡並非因酒駕所導致。
 
還有,保險條款沒有就「駕車」中「車」的定義做特別約定,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判決,「車」定義均應限縮在以動力交通工具為限,所以不應將此條款中「車」的定義,擴張解釋包含人力自行(腳踏)車。
103年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僅慢車駕駛人有危險駕駛,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的規定,並非是指三輪車、單車等。保險條款也沒有約定酒後騎車發生車禍,就是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拒賠實在不合理。
 
保險公司則表示,因為保戶騎車與自小客車發生車禍,經急救後不幸死亡。經查病歷資料,保戶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10.1mg/dL(換算呼氣值為0.55mg/L),已超出道路交通法令規定值0.15mg/L,屬系爭保險條款之除外事由(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無法給付保險金。
 
依該案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保戶於夜間無照明路段未靠右行駛,另依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保戶可能肇事原因為「夜間行駛無燈光設備。酒醉(後)駕駛(酒測值0.55mg/L)」,顯見肇事原因與本次交通事故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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