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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撞死行人判無罪 「帝王條款」跟你想的不一樣

記者劉明岩、林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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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一名老婦人橫越花壇鄉中山路,沒走斑馬線,被汽車撞成命危。老人家因行動、反應較慢,過馬路危機四伏;年輕人穿越馬路邊走邊滑手機,也可能不知危險將至。
 
法院有判例指出,行人走在斑馬線,即便闖紅燈,車輛仍應禮讓,但民眾切莫以為就可暢行無阻,畢竟駕駛人會被究責,行人也要負擔部分責任;況且肉身被撞,輕則受傷,重則喪命,行人走在路上不是「最大」,而是「危險最大」。
行人違規吃罰單 竟找警理論
彰化市一名老先生日前到彰化縣警局交通隊抱怨,他只不過是橫越中山路雙黃線,就被警察開單罰300元。以前沒聽說「在罰行人的」,要求警方撤銷,但警方拿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訴他行人違規橫越馬路本可處罰300元,老翁才悻悻然而去。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表示,行人走在路上,一旦遇到狀況其實很脆弱、很危險。去年全縣車禍死亡100人中,有14人是行人,比前一年多出6人。
 
彰化縣警局今年起擴大取締行人交通違規,到5月底為止共取締272人,主要違規項目包括未依號誌穿越馬路、不走斑馬線、人行陸橋或地下道、闖越雙黃線、道路嬉戲等。
 
大車賠小車、機車賠行人? 恐怕未必
在都會區罰違規行人較為常見,但在「庄腳所在」民眾路權觀念不是很正確,以為只要是車禍,不論是非對錯,統統都是「大車賠小車、小車賠機車、機車賠行人」。
 
交通法規雖有「應注意未注意」的「帝王條款」,就算錯在行人,肇事汽機車撞到前方行人也難以免責。但在司法實務,行人被撞有時也要負擔部分責任,有些個案甚至判駕駛人或騎士免責。
 
駕駛人有罪、要賠償判例
●周姓男子去年凌晨開車行經台中市台灣大道、健行路交岔口,80歲柯姓老婦闖紅燈,周閃避不及撞上,老婦送醫不治。
 
台中高分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縱使沒有交通號誌指示,或是行人違反號誌指示擅自通過,都不能否定行人穿越道保護行人通行的優先性與必要性,判周9月徒刑,因周與被害家屬和解,宣告緩刑3年。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在台北市南京東路闖紅燈通過公車專用道,被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求償496萬元。
 
地院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燈,但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闖紅燈也要負肇責,所以賠償金打6折。
 
●沈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中健行路,撞上穿越馬路的64歲魏姓婦人,婦人顱內出血送醫不治,3名子女求償。沈男稱通過綠燈一路直行,婦人貿然穿越馬路讓他閃避不及。
 
台中地院指出,交通安全規則認定縱然行人違規穿越道路,汽車仍應禮讓行人先行,判決沈男有六成肇事責任,3名子女共獲賠約43萬元。
 
駕駛人無罪判例
●戴姓男子2015年9月7日,騎乘機車經過桃園中壢普義路時,蘇姓婦人牽著狗,小跑步穿越馬路。戴緊急往右側閃躲,但還是撞了上去,導致蘇姓婦人頭部重創,兩天後過世。
 
檢察官依過失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戴男,但法官認定蘇婦突然出現,戴男當時沒有足夠時間反應,因此沒有過失,判他無罪。
 
●2013年3月17日晚間6時30分,黃姓男子開車經過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因煞車不及,撞死自左側橫過馬路的李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查出黃並無超速等違規行為,且因當時天色暗昏,李婦突然違規穿越分隔島,導致黃反應不及才撞上,基於規矩駕車信賴保護原則,判黃無罪。
營造友善空間 保障行人安全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組長蕭汝上說,車輛要靠右側行駛,行人雖不 一定要靠右,但一定要靠路側。行人的車禍中,老人家占多數,原因除了行動較緩慢,很多路口較大,也會出現號誌變換,行人還無法通過導致車禍,尤其清晨運動時,因視線不良更常發生車禍。
 
行人違規固然該罰,但政府也應為行人營造友善空間,像在大的路口就應適度延長綠燈秒數,方便老人家過馬路;騎樓落實打通、人行道整平,也有助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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