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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林姓男子在5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酒駕又被吊銷駕駛執照,被重罰21萬元罰鍰,林男因不繳罰鍰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嘉義分署依法扣押林男美元人壽保險金抵繳。然而人壽險可以被強制執行嗎?律師表示,以往有不同看法,但去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指出明確方向,是可以為強制執行標的。
民眾常以保險作為保障生命安全或投資理財規劃的工具,如果負債無力清償,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之後,能不能針對壽險保單進行強制執行?
律師姜讚裕表示,過往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見解,去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為多年來屢生爭議而未有定論的議題指出一條明確的方向:強調壽險契約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並無不同,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債務人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民間公證人謝宗憲表示,先前對於壽險可否強制執行一直有不同見解,否定者認為壽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險業者的財產因此無法執行。
但第897號裁定已統一見解,認為壽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由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所累積而成,並且於終止契約、保單借款等情形下可領回,因此性質上仍屬要保人的財產,且此非屬要保人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因此允許執行機關可終止壽險以強制執行。
謝宗憲表示,不過,大法庭仍認為壽險常涉及要保人家庭生活及社會安定作用,因此執行機關仍應審慎行使裁量權。
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的扣押執行命令。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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