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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撞人不賠 竟反討賓士車維修費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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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台中發生一起賓士車撞機車的意外,女騎士被撞飛20多公尺後重摔在地、嚴重受傷。台中地院認定,賓士休旅車有疏失判刑2個月,車主把相關理賠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但受傷女騎士說自己連一塊錢賠償金都沒有拿到,反而還被要求要賠償賓士維修費46萬元,決定上訴到底。
 
此一新聞值得大家注意的兩大重點:
首先,很多保戶會誤以為:自己被撞得最慘,且法官有判對方有罪,為什麼對方還有權利向自己要求賠償?這是因為「法官判對方『有罪』,並不一定是認為董娘要負較大肇事責任。而且車禍發生多數都是雙方均有過失」。所以以此新聞為例,董娘還是有權向「被撞得較慘的一方」,要求賠償修車費。
 
其次,保戶也可能覺得很奇怪:既然對方的車子有投保相關保險,保險公司也有理賠,為什麼還要向非當事人「求償」?
這是因為根據《保險法》第53條第一項有關「保險人之代位權」的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且更重要的是: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都是按照「雙方所負肇事責任」來判定,假設被撞得很慘的女騎士責任較重(以警方說法「機車是少線道,應讓多線道的先行,那自小客車的話是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警方表示車禍雙方都有錯,只是轎車開在主要幹道,機車應該禮讓)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根據保險法專家-林群弼的說法,代位權的主要目的,除了「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禁止(被保險人一方面獲得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一方面又可以從保險公司處獲得保險金給付,而導致「重複得利」的情形),還有「防止加害第三人之逃避責任」、「降低保費,減輕投保大眾之負擔」等作用。

✸新聞摘要:

白紗印刷科技董娘賴玉琴前年駕駛賓士休旅車因跨越雙黃線而撞傷洪姓女騎士,一審遭判刑2年,但她將理賠部分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後,保險公司竟反向洪女求償46萬元汽車維修費。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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