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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保額增加權不用被直接取消 告法院也沒輒

買完保險後,一定期間就會有一次增額的機會。(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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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保險對任何人而言都只會愈來愈貴,因此為了提高國人的保障,保險公司會在投保後每3年或5年的時候,或結婚生子的年度,給予原承保條件的保額增加權利。但保險公司同時規定,連續幾次未加保的話,這項權利就會被終止,即使之後反悔,告到法院也沒用。

一位李姓保戶於民國89年11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透過一名保德信人壽的李姓業務員投保100萬元保額的定期壽險,保單生效日為89年11月28日。之後的98年5 月15日,李姓業務員以e-mail通知這名保戶,有關傳統壽險新保單將於7月起全面調漲的訊息,李姓保戶因此在98年8 月17日以e-mail告知欲將定期壽險變更為終身壽險。

李姓業務員收到通知後,提供險種轉換資料表給這名保戶,並陸續協助保戶於98年11月6 日申請險種變更為終身壽險,且於同月16日行使保險金額增加權,將終身壽險投保金額增加至120萬元。

後來業務員又分別於98年、104 年及106 年間,通知李姓保戶可於每屆滿3 年的保單週年日行使保險金額增加權,但保戶都沒有完成加保的動作,最後在保險公司取消這名保戶的保額增加權後,李姓保戶才發現以後沒有加保的機會,因此向保險公司提出主張,強調保德信人壽應同意保額從107 年11月起增加為160 萬元,包括每屆滿3 年1 次20萬元、結婚生子女出生1 次20萬元。

根據李姓保戶的保單契約,要保人於每屆滿3 年的保單週年日前後30日內、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的第1個保單週年日前後30日內,得行使增加保險金額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也設有限制,即要保人連續3次未行使增加保險金額的權利,則不得再行使之。

李姓保戶認為,李姓業務員過去對他揭露增加保險金額的權利時,都沒有告知有連續3次不行使就失效的限制,甚至於107 年間最後一次可行使保險金額增加權時,也未能協助他提出申請,顯然有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定。

不過,保德信人壽拒絕李姓保戶的要求,保德信人壽堅稱,該保險契約未約定保險公司負有提醒通知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的義務,且保戶依保險契約約定,最後一次可行使增加保險金額權利的期間為107年11月28日保單週年日前後30日內,但保戶並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增加保險金額,這部分保戶自己也承認,因此李姓保戶就沒有理由要求事後增加保額。

雙方告到法院後,法院判決認為,保德信人壽已於107 年12月3 日,以保單周年重要事項通知書,通知李姓保戶得於108 年1 月27日前行使保險金額增加權,該通知書內並載有連續三次不行使的失權效果,保戶即然清楚自身權利得行使時間及未行使的失權效果,不能以業務員沒有提醒協助在期限內完成加保由諉稱不知。因此,保德信人壽並未違反保險契約而有不完全給付的情形。

換言之,李姓保戶請求保德信人壽同意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自107 年11月28日起增加為160 萬元,並後續保有行使增加保險金額的權利,並無法源依據,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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