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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又快到5月報稅季節了,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採列舉扣除額,想要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先減除保險給付金額後,再用餘額列報扣除。而且別以為國稅局不知道,因為國稅局會去函保險公司調閱資料。
有位王姓納稅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5萬元,國稅局依他的保險資料函查保險公司,發現其中列報的醫藥費20萬元,是當年度意外事故於某公立醫院就醫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因此給付保險理賠金18萬元。
國稅局認為,該筆醫療費用應先扣除保險給付,再把餘額2萬元列報列舉扣除額。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要求王姓納稅人補繳稅款9,000元,王姓民眾不服申請復查,依舊被國稅局駁回。
民眾如果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時,都要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單據,國稅局再依此比對納稅人的保險資料,若認為有多扣除的情況,就會函查保險公司。
另外,納稅人若要列舉扣除健保費,過去必須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也就是說全民健康保險費須由納稅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扣除。
不過在實務操作上,通常會希望由薪資較低的子女投保父母健保費,並由所得較高的子女申報扶養,可達最大的節稅效果。財政部後來考量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因而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健保費都可由納稅人申報扣除,且金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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