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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

同意調閱病歷卻未具實告知 保單失效百萬元理賠金也飛了

投保前要誠實告知過去病史,以免之後保險公司拒賠。(圖/shutter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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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有民眾於106年9月向富邦人壽投保2張一年定期健康險,約定重大疾病的保險金各為50萬元,107年2月到醫院就診,檢查認定罹患惡性腦腫瘤,隨即接受開顱併腦腫瘤切除手術,並向富邦人壽申請理賠重大疾病保險金各50萬元(合計100 萬元),被富邦人壽拒絕,富邦人壽還寄了存證信函直接解約。

富邦人壽的理由是,該民眾103 年10月就已有腦腫瘤就診,卻在要保書告知事項欄,關於過去5年內曾否因患有腦瘤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部分的詢答填載「否」。

不過,該民眾認為,投保時並不知道103 年10月就診時所罹患的病名為何,自無從負告知義務,且在填寫要保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欄時,均有載明同意保險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富邦人壽於核保時既可取得就診病歷等資料,依保險法第62條第2 款規定,沒有額外告知的義務。

富邦人壽認為,該公司是在保戶提出保險給付申請後,才函調相關病歷資料,並於107 年5月才知悉這名保戶於投保前,曾因腦腫瘤到醫院就診的事實,該名保戶在填寫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時,確有故意隱匿而為不實說明,解除保險契約,實屬合法。

法官審理後認為,保險法第62條第2 款所定不負通知的義務,是指保險契約訂立後,危險增加,依通常注意為保險公司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的情形而言,與這名保戶訂約前違反告知義務,性質有差。

另外,該名保戶就醫歷程及檢查後有無異常情形,屬於民眾自己的個人隱私,非他人所得輕易查知,加上病患就診原因多端,現今醫療院所又很多,現行法令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也日趨嚴格,保險公司實際上不可能漫無範圍限制的蒐集保戶的醫療資訊,仍須依賴保戶的據實說明,才能於範圍內調取相關醫療資料而為核保與否的審核。

因此,法官同意富邦人壽的說法,駁回保戶請求理賠100萬元保險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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