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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

2020/02/24

小心!不理強制險續保通知 撞了車沒得賠

圖:車禍示意圖/好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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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228連假準備開車出遊的民眾注意!有位民眾向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從107年4月3日起,到108年4月3日止),結果該民眾的兒子於108年4月16日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因為車禍時已過了強制險投保期間,該民眾也未在車禍前完成續保,結果被保險公司拒賠,民眾申訴也沒用。因此,建議民眾出遊前,最好先留意自身的強制險有無過期。

據了解,該民眾是在16日兒子車禍當下,發現強制險忘了續期繳費,於是在隔天( 4月17日),趕急重新投保強制險,並於17日下午4點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在接到該民眾的理賠申請書後認為,該民眾的強制險到期前,續保通知書已依強制險相關法規,在到期前一個月(108年2月27日)交寄;斷保後第一次通知書,也在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108 年4月10日)即已寄送。

因為該民眾已在 4月17日重新投保強制險,所以就沒再寄發第二次重新投保通知。保險公司最後基於當事人車禍發生時,強制險已過保險有效期間,續保通知書寄送地址也無誤,因此拒絕受理理賠。

不過,該民眾喊冤說,在保險期間到期前,並沒有收到續保通知,斷保後第一次通知的實際寄達日期,也遲至4月19日,顯然保險公司的處理過程明顯違反常情、常理、常態,契約始期應該追溯至原保險期屆滿之時,才算合法。 該民眾一氣之下,更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查後認為,依保險公司的舉證資料,難以認定保險公司有怠於通知的可歸責任。再依強制險相關法規來看,即使保險公司未踐行續保通知,也只牽涉到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相關行政處分的問題,無法因此減輕或免除汽(機)車所有人,所應負的投保及續保義務。 

換言之,只有保險公司有依法寄送續保通知,該民眾就不能以續保通知沒收到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在保單失效期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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