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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癌症定義統一標準 新防癌險元旦生效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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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避免民眾申請防癌險的理賠認定爭議,明年一月一日起將統一癌症險定義,而各家保險公司原有的相關防癌險保單將同步停賣。至於新防癌險的保費是否隨之調漲,仍需視新商品的設計保障範圍等論定。
 
壽險公會表示,目前各人壽公司已根據保險局核定的「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與「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 」規定中,依增訂的三種初期、輕度癌症及其以外之惡性腫瘤定義為重度癌症的定義範圍,設計新防癌險保單商品,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上市銷售,且採全面統一使用相同定義,便於民眾了解理賠認定範圍。
 
業者並會同步停售舊有的防癌險保單,但有的保險公司仍會維持保單既有的商品名稱,但其理賠定義則是採取新規定。而舊保單效力在保戶繳費期間仍維持有效至契約終止。
 
這也是保險局首度對於嚴重特定傷病、癌症險的定義加以明確規範,僅管曾一度引起業者認為影響保單商品自由設計、市場經濟自由競爭,但屢傳保戶理賠爭議,難以理解罹患相同癌症卻獲A公司理賠而遭B公司拒賠,主管機關強烈表達介入管理統一癌症險可使用的定義。
 
新保單的「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此外,並細分為初期、輕度及重度癌症等共三項範圍。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2019新防癌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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