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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離婚不但要分財產,保單更一定要做3大變更!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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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首富、亞馬遜公司(Amazon)執行長貝佐斯(Jeff Bezos)在2019年1月9日與妻子麥肯齊(MacKenzie Bezos)宣布,兩人已經決定結束25年的婚姻並離婚。
此消息一出,就引起各界熱烈討論,因為貝佐斯離婚後,可能導致全球富豪排行榜洗牌。據估計,麥肯齊最多可以從貝佐斯拿到660億美元(約新台幣2兆元)的分手費,並且可能成為全球女首富。
 
台灣每天近150對離婚
儘管這則新聞是國外名人的離婚案件,但是,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國2017年離婚對數有5萬4439對,較2016年增加了589對,等於平均每天離婚對數就有149.15對,顯示國內離婚的怨偶數還不少。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定義
而從保險的角度來看離婚,也有蠻多保險夥伴可以提醒保戶們注意的重點。因為根據國內《民法》的規定,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及「共同」財產制)」兩種。
且根據《民法》1030-1條的相關規定,採取「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關係消滅(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由「法定財產制」改為「約定財產制」)之後,可以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其計算方式為: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如果還有剩餘,應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但以上計算的財產,不計入「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
因此,假設夫妻之前有購買保單,且擁有一定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除非可以證明是以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否則,全部要列入以夫或妻為要保人的財產中來分配。
 
離婚生效前,先處理保單3件事
而在婚姻關係消失之後,除了財產的分配之外,兩人之前所買的保單,到底該用什麼「形式」繼續下去,也關係到分開之後的夫妻權益,特別是以下3項,值得保戶們特別注意:
 
首先是更改「要保人」及「受益人」
因為依照《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因此,如果自己是繳交保費的人,為了享有保險的賠償請求權,且不用擔心自己的受益人資格會被變更,就一定要先將自己改為「要保人」,並且將「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名字。
當然,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且因為夫妻互相贈與,並不用課徵贈與稅。所以,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要保人的變更,不論保價金的金額有多少,都沒有稅負方面的問題。
但如果在離婚後才變更要保人,就必須將贈與保價金金額,控制在免稅金額(220萬元)以下,或是在離婚協議書中,將保單記載為「應給付他方的財產」。如此一來,既不用課贈與稅,也不用計入個人綜所稅所得中課稅。
 
其次是更改「被保險人」
因為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以上的規範,主要是指「要保人≠被保險人」的保單。當然,原本夫妻關係好時,「要保人≠被保險人」並不會成為什麼大問題。不過一旦離婚後,身為前夫或前妻的「被保險人」,總是會覺得「心裡怪怪的」,且會擔心有「道德風險」。
這個時後,夫或妻如果不想再當被保險人,則可以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所賦予的權利。但必須以「書面(最具法律效果的則是「寄存證信函」)」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才能算是完成相關的法律程序。
 
最後是變更「居住地址」
由於要保人具有繳交保費的義務,且保險公司的保費催繳信函,都是寄到居住地址。因此,為了確保保單不會因為保戶未繳交保費而停效,最好在進行以上保單變更時,一併更改正確的離婚後居住地址。
 
 
【新聞摘要及連結】
世界首富、亞馬遜公司(Amazon)執行長貝佐斯(Jeff Bezos)9日與妻子麥肯齊(MacKenzie Bezos)宣布,兩人已經決定離婚,結束25年的婚姻,兩人未來仍是互相珍惜的朋友。消息一出,引起各界熱烈討論,貝佐斯離婚後可能導致全球富豪排行榜洗牌;而麥肯齊最多可以從貝佐斯拿到660億美元(約新台幣2兆元)的分手費。(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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