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平時喜歡透過保險理財,近期因為工作轉換,急需用錢,所以他想透過保單借款度過此一難關,請問他購買的保單是否可以借款?而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之壽險保件保單是否可以借款呢?
只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商品才可以做保單借款。通常是壽險商品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保單借款後保障還在,萬一發生事故,例如:身故時,要請領身故保險金的同時若還沒有還清借款,保險金會扣除借款金額以及利息(每個保單的借款利率都不同,通常是4〜6%,一般比銀行高)後,才給受益人。
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之壽險保件保單」,是否可以借款?
在此情況下,壽險保單可以向承保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依據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3 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因此,保單借款乃是保險法及保險契約上,賦予專屬要保人之一的一種權能。要保人得否申請保單借款,完全繫於是否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不因保險契約是否已變更為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而有所差別。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保戶申請保單借款前應注意以下事項,以避免產生糾紛:
一、借款利率:由於保單借款利率是由各保險公司衡酌營運成本訂定,故各保險公司之借款利率不一,保戶可於借款前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各壽險公司保單借款利率一覽表」先作比較。
二、保單借款與契約效力:「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3條規定,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意即保險契約若有此條款,則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三、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9條規定,若被保險人不幸於借款期間,且保險契約尚未停效下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在應給付之保險金中,先扣除尚未清償之本息後,再給付予受益人,保障金額將出現缺口。
張先生遇到資金需求時,除了向銀行申請貸款,也可透過保單借款,可以先上壽險公會網站上的「各壽險公司保單借款利率一覽表」先行瞭解,再多方比較衡量看看,其他借款方式、借款的利率加計成本會不會超過?如果用其他借款方式比保單借款利率高,保單借款才會比較有利。
例如,下列為F公司的保單借款狀況:
1.傳統型台幣商品:保單主約預定利率+0.5%,借款利率下限不得低於4%、上限最高不得逾 6.25%。
2.變額年金、變額萬能壽險、變額保險商品:三行局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依商品別加上1.5%或2.5%計息,借款利率下限不得低於4%、上限最高不得逾6.25%。
3.連結結構型債券商品:滿期最低保證報酬率複利折現轉化之年利率+0.5%,借款利率下限不得低於4%、上限最高不得逾6.25%。
4.利率變動型商品:宣告利率+1%。
5.傳統型外幣商品(美元):保單預定利率+2.5%,借款利率下限不得低於6.5%、上限最高不得逾9%。
最後,保險公司會不定期開辦保險單借款專案以優惠利率回饋保戶;另外,仍有可能因法令修正或市場狀況變動,而調整保險單借款利率,利率調整內容將於保險公司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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