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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夫妻贈與補遺產稅? 主張節稅民法撐腰

好險網/黃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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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贈與不是免稅嗎?為何去年張總經理幫老婆規劃一份保費2000萬的保險,今年張總往生後,張夫人居然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那張總用自已戶頭的錢,幫老婆買一張2000萬的保單,理論上是不用計入贈與總額,但為何還會被國稅局補稅?

原來是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且依據民法第1138條列舉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民法1140條規定,該項贈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需課徵遺產稅!

《延伸閱讀:死前給配偶3百萬被課稅? 留意遺產稅申報》

民法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所以,另一半生重病時,以靜制動是很重要的。因為在配偶離世時,生存配偶在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透過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是較好的節稅方式!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

怎麼計算才節稅?

計算方法如下:
(A)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B)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C)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生存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例如:張總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5千萬元,張夫人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千萬元,那麼張夫人就可以取得2千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2千萬元列為張總經理遺產之扣除額。

該怎麼送老婆一份愛的保單?

那張總要送老婆一份愛的保單,要怎麼做比較好?
答案是:
(1)張總千萬要在自已身體健康時規劃,而且愈早規劃愈好!
(2)保單規劃時,「要保人及受益人請同時全部都寫最愛的老婆。」因為要保人才是保單的所有人,如果要保人寫自已,被保險人寫老婆,倘若自已先辭世,這份愛的保單將會列入自已的遺產。
(3)如果要保人寫最愛的老婆,但受益人卻寫自已。在自已辭世時,保險給付會符合「最低稅負制」,且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延伸閱讀: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運用夫妻贈與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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