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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要保人」、「被保險人」怎麼設定最有利?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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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在夫妻生養子女少,不少父母都會幫子女購買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然而,很多保戶也許不知道,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時,會有以下問題:
首先,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例如要保人是父母,但被保險人是子女,一旦要保人(父母)過世,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會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課徵遺產稅。
其次,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例如有些父母原本是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但後來把要保人更改為「子女」,且更改當年度的保價金超過220萬元,就必須申報及繳交贈與稅。
再者,保單可能「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約定無效」。
最後,如果是「要保人≠受益人」,還可能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因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要保人≠受益人」時的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額中計算,並可能衍生「最低稅負」的問題。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時,會有不同的稅負及保單效力等問題,所以,保險夥伴必須以專業的角度,為保戶做好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設定,並每年提醒保戶檢視,才能100%符合保戶原本投保時的需求及保障。
 
【新聞摘要及連結】
如果父母幫兒女買保單,但父母若過世,有課稅問題要注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詢問,如果父親替子女買了數筆保險,但是如果所遺的被保險人不是要保人本身,那就要計入遺產課稅。(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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