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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1

幫家人買保單「代簽名」,要小心!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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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代簽成年子女保單 涉及偽造文書
新北市一名陳先生從15歲開始,母親就陸陸續續幫他保了6份保單,保單上頭的簽名,也全都是母親代簽,沒有告知。事後陳先生發現帳戶被扣款,才知道來自「被保險」,卻等不到母親承諾要給他的滿期金,一氣之下怒告母親及郵局業務員偽造文書,走上法庭。
 
保戶私務 業務員該如何自保
由於這個案例的當事人,也同樣把保險業務員以「偽造文書」的名字告上法院,所以,在此也要提醒保險夥伴們注意及「自保」事項如下:
 
首先,有關「簽名」的規範,會因當事人年齡的不同而有差異
依照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的區別,所以在核保上,針對上述3種狀況都有不同的簽名規範。
 
1. 對於未滿7歲的子女(無意識、精神錯亂的「無行為能力者」也是一樣)」,是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所代簽,且法定代理人也得在指定欄位上簽名。
2.7歲以上、未滿20歲的子女,因為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者」,所以,必需由本人親簽,法定代理人也同時要需在指定欄位上簽名。
3.超過20歲以上,或是男性滿18足歲、女性滿16足歲的已婚者,因為被認定為「有行為能力之人」,所以,全部都需要本人親簽才行。
 
其次,不親簽的法律效果可能是「契約無效」
因為依照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保險公司如果調查屬實,將會退還所繳保費。
 
再者,保險業務員可能面臨被追佣或被告「偽造文書」的風險
儘管根據《刑法》第210條對於「損害」的定義,必須是提告的當事人有「實際受到經濟上的損害」,但就如同此案一樣,保險業務員仍有可能被提告偽造文書的情形。
 
新聞摘要及連結:為了290萬保險金,兒子控告自己的母親偽造文書。新北市一名陳先生從15歲開始,母親就陸陸續續幫他保了6份保單,保單上頭的簽名,也全都是母親代簽,沒有告知。事後陳先生發現帳戶被扣款,才知道原來自「被保險」,卻等不到母親承諾要給他的滿期金,一氣之下怒告母親及郵局業務員偽造文書,走上法庭。年代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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