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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消息

2019/09/05

專法VS函令 兩擇一 2年內匯回境外資金搶利多

記者廖賢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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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專法上路 富邦證:營利事業可檢視實質投資計畫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8月15日鳴槍起跑,立即有營利事業或個人大戶提出申請,政策引領資金導航回台,期盼創造產金雙贏成效。然而,有不少國人在資訊解讀後有迷思,以為專法是資金回台唯一的路。富邦證券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第一年匯回適用8%稅率,第二年則為10%,其中,個人境外資金回台也可以選擇依財政部於年初發布函令的認定原則來報繳,與專法比較後擇一適用。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力陳秋蘭表示,營利事業考量稅務及其他因素,過去對於境外受控制或對其有重大影響力轉投資事業的盈餘,未積極分配至台灣母公司繳稅。專法上路後,營利事業可評估是否將盈餘匯回,海外子公司瘦身後,未來若要調整投資架構或處分受控海外公司,稅務議題也會相對單純些,一勞永逸。
資金回台雖然讓母公司依稅率繳稅,但資金投入實質投資達一定年限可申請退還50%稅款,稅捐負擔打對折。因此,營利事業宜儘早評估是否要申請依專法匯回,以及資金回台後的實質投資可能,不論直接投資計畫或是遴選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這類符合間接投資範疇的投資案,可綜合內部專責財會主管、投資部門及簽證會計師意見定調。
至於個人匯回的資金,除了擁抱專法,亦得依財政部於年初發布個人匯回海外資金的課稅原則的函令計算報繳。該函令詳細規範所得與不課稅資金的舉證方式,以及所得年度認定與稅法核課期間的規定。
以海外所得為例,各該年度加計海外所得後的基本所得額逾670萬元者應主動申報,而大陸所得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二者計入稅表後要補繳多少稅負,視個案而定。然而,正因個人多半不諳稅法,也未保留多年海外交易對帳單,更鮮少諮詢會計師,在所得計算及非課稅所得劃分的舉證時常卡關,專法為陷入膠著的個案解套,免因無法舉證而被從重課稅,是一大福音。
陳秋蘭表示,依專法匯回的優點是簡便,定率課稅,對於境外資金累積過程紀錄中斷或不想費神查核者,可快速通關。但專法是以匯入金額全數課稅,包括不能課稅的本金及已逾核課期間的短漏報所得,不能以稅率來判斷是否划算。又境外資金匯入外匯專戶後要控管一定年數,國人偏好的境外理財商品多半未納入金融投資25%的範疇中,即便開放的國內有價證券及特定保險商品,也限定應於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中控管,也絕對不如在自己名下操作來得順手,這也是要有認知的。
專法匯回只有二年的機會,第二年稅率10%也較第一年匯回稅率8%高一些,有意願者來得巧更要來得早,趁早釐清自身狀況及需求準沒錯。又評估後不論資金是否要回台,抑或個人是選擇專法或函令,總之把稅務問題想清楚,心有定見可免浮燥,後續資金運用及投資計劃也會因變數減少而更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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