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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不只是保障,節稅才是重點 (下)

好險網/睦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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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好險網/睦山風

✸觀點:

上篇用兩種情況說明保險的節稅功能,現在將繼續就保險的資產移轉功能舉例說明如下:
 
要保人:子女
被保險人:子女
生存給付受益人:子女
死亡給付金受益人:父母
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都是子女,不涉及贈與,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子女身故時由父母領取死亡保險金時,免課遺產稅,但因受益人非要保人本人,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得按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計算課稅,如上篇第一例。
若父母為子女繳納保險費,屬間接贈與,但只要繳費金額每年不超過220萬元就好,適合提早分年規劃,孳息部分也不像銀行定存,有所得稅問題。
若為躉繳年金險,且由父母替子女繳保費,屬間接贈與,只要父母不在短期內身故,且子女若能在躉繳保費七年後才開始領取年金,將是最有利移轉資產的保險規劃方案。
 
要保人:父母
被保險人:子女
生存給付受益人:父母
死亡給付金受益人:父母
父母繳保險費,生存保險金由自己領取,保險給付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不用課贈與稅,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若子女身故,父母領取死亡給付,不須課遺產稅,情況同上篇第一例。
 
但此類保單父母常希望用來移轉資產給子女,將要保人及生存受益人變更為子女,可能衍生的課稅問題需要注意:
1. 照理說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但是因變更後子女是生存受益人,保險公司不必對國稅局通報最低稅負,父母並未短期內身故(身故前兩年的贈與應併入遺產),通常此變更能順利進行。
2. 若父母身故,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保單將繼續有效。若此保單在父母身故二年前已繳費期滿,身故前二年內亦未領取生存給付,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實務上能順利進行。
3. 此類型保單未做任何變更之前,要保人及受益人皆為父母本人,並未發生贈與,孳息及生存給付也屬免稅項目,最適合用來隱藏資金。
 
要保人:父母
被保險人:子女
生存給付受益人:子女
死亡給付金受益人:父母
要保人與生存給付受益人為不同人,子女領取的生存金若超過二二○萬元,父母就必須申報贈與稅。子女領取的生存金還得適用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通常不建議大額保單採用這種方式。
當子女身故,身故受益人為父母,領取的保險給付不會課遺產稅,且因要保人等於受益人,因此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若為年金險,且父母將保費用躉繳一次付清,在子女還沒領取年金之前,都不算贈與,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但通常要變更要保人為子女,才能達成資產移轉目的,情況就如前例,須注意變更時機,才不會引起課稅問題。
 
隨時檢視保單,更新稅法知識,讓保險不只是保障,充分發揮資產累積、移轉資產、節省綜合所得稅、規劃遺產及贈與稅的功能,相信你會對保險另有一番認識。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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