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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醃頭案」更難防? 身障壽險將不再限制給付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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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保險法修正草案通過 身障壽險將不再限制給付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一○七條之一,限定「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後死亡只能領喪葬費用,死亡給付無效;其餘身心障礙人士投保壽險,可比照一般正常人,也能領死亡給付,不會再被限制給付。修法通過後將壓縮被限制保險給付的身心障礙人士範圍,強化其投保權益。
 
提案立委王榮璋表示,現行保險法對身心障礙人士投保壽險採限制保險給付的不利規定,身心障礙人士投保遭歧視對待。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被保險人,比照十五歲以下未成年人,若投保壽險後死亡,家屬只能拿回喪葬費用,不能領死亡給付。
王榮璋指出,該條文欠缺認定標準,且為符合「不歧視原則」,決定提案修法增訂第一○七條之一,將只能領喪葬費用給付者限制為「受監護宣告但尚未撤銷的被保險人」,即除現行受監護宣告的四千多人之外,其餘身心障礙人士投保壽險,可比照一般人領死亡給付,不會再被限制給付。
 
財委會初審通過修法草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原先保險法對身心障礙人士定義,在立法上是「過度的放寬」,因此讓身心障礙團體認為被歧視對待,形成「只要是這些人都不准領死亡給付」,這次決議決定在立法上「收窄(範圍)」。
 
不過,這次修法也衍生可能的道德風險,因為很多身心障礙人士雖不能為意思表示,但其法定代理人不會向法院聲請做「監護宣告」,昨天列席的司法院代表承認,實務上很多家庭都不來聲請,被監護宣告的人可能更多。
 
也有壽險業者說,像之前哥哥殺妹妹的醃頭案,妹妹是精障人士,但家人也沒來聲請監護宣告,若法條放寬後,萬一有人先幫這些身心障礙人士投保後再危害當事人,就會有道德風險。
 
但顧立雄表示,要維護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和避免道德風險是兩難,但道德風險還是可以透過實務運作來防止,金管會將督促壽險業加強核保,例如在過程中問保戶有沒有受監護宣告,若沒有監護宣告,實質上是否等同受監護宣告。壽險公會指出,現行要保書中,只要求保戶須聲明有無領身心障礙手冊,未來法案若三讀,為掌握保戶情況,要保書可能須增列有無受監護宣告的欄位。
 
新聞辭典/監護宣告
民法第十四條規定,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時,法院得在本人、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聲請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無行為能力。
 
民法認定的無行為能力人只有兩類,除了受監護宣告者之外,另一類就是未滿七歲幼童。過去三年,全台灣受監護宣告人數約四千多人左右。司法院統計,一○四年全台灣受監護宣告有四○五六件,一○五年有四三三五件,一○六年則為四七六九件。
 
不過,民法也規定,受監護原因消滅時,法院可依前項聲請權人聲請撤銷其宣告,但法院若認為,雖然監護原因消滅,仍有輔助必要時,可變更為輔助宣告。司法院統計,一○四年全台灣受輔助宣告者有二九五件。
 
壽險業者表示,身心障礙者若不能為意思表示,主要都是由法定代理人,大多是家長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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