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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24歲妙齡投保未告知C肝病史 1年後長腫瘤沒得賠

若擔心據實告知會影響投保,建議趁健康時趕快買保險。(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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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買保險真的要趁體況好時趕快投保!肝炎是國人常見的疾病,而且一旦染上都很麻煩,不是急性病情嚴重,就是慢性要長期追蹤診斷,更重要的是,得了肝炎買保險都很不好買,不是加費、批註排除、延後投保,就是直接拒賠。若投保時沒有據實告知,即使之後痊癒,一樣會被保險公司解約,一毛理賠金都拿不到。

有位24歲女性民眾於105 年 8 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增額終身壽險,107年因「後腹腔腫瘤及腹腔肺外結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以投保前患有C肝為由,依保險法第 64 條主張解除契約。

這名保戶不能接受保險公司片面的主張,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她表示,經由國內權威醫院檢驗,她已無 C 肝病毒,檢驗數值也屬標準正常值,並未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應該恢復保單契約效力。

保險公司堅稱,根據保險法規定,只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且這項說明影響危險估計,保險公司就可以解除保險契約。這名保戶於投保前因「慢性C型肝炎」、「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C 型肝炎病毒」、「胃食道逆流性疾病未伴有食道炎」等病,曾有就醫紀錄,結果在投保時於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上,卻未為告知,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且未告知事項也已影響危險估計,因此,解除保單契約效力並無違誤。 

金融消費評中心調查後認為,保險契約採用最大誠信原則,如果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時,保戶想要主張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就要證明保險事故與未告知或不實說明的事項並無關係。

這名保戶在98年診斷出慢性C型肝炎後,於投保5年內曾有就診病史,就診記錄除了C肝,還包括胃潰痬及卵巢良性腫瘤,卻未在健康告知事項回覆。由於慢性 C 型肝炎後續發生肝硬化及肝癌的機會遠大於一般人,一般核保實務上,各險種都予以拒保, 顯然沒有告知確實已經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另外,依一般核保實務的評估原則,若投保前的5年內有潰瘍病史,且最後一次發病在一年內,壽險、癌症險、殘廢照護險、豁免保費附約等,都會加費承保;醫療險除加費外,也可以批註除外方式承保。至於卵巢良性腫瘤部分,因腫瘤性質不明,壽險、醫療險、癌症險、殘廢照護險、豁免保費附約等可考慮延期承保。

綜合以上判斷,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支持保險公司處理方式,認為這名保戶申請恢復保單效力的主張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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