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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投資買房靠「借名登記」的3大風險 留意這筆稅

記者曾健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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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 觀點:

以下這起法律案件,不只提醒大家買房用「借名登記」換來的風險,不是只有親朋好友撕破臉的問題,更可能導致自己花錢買的房子,最後卻變成別人的名字!還可能有稅捐的負擔!

而這種將房產登記在他人名義的情形,在法律上又叫做借名登記契約,是當事人約定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自己可以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收租金)、處分(例如出售),他方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一種契約關係。

借名登記常見的關係

一般來說,最常發生在親子、親族、情侶、好友、合夥等等關係上,更重要的是,有人 會為了節稅,或是合資購買房地產,採取借名登記的方式來投資,抑或是像以下法律案件所說的,妹妹為了買房投資,看重擔任警察的姊夫擁有較好的購屋利率,借錢也便宜,所以選擇借名登記的方式,將房產名字登記在姊夫名下,沒想到姊姊跟丈夫分居,還將這棟房子贈與給姊姊,妹妹希望姊姊將房子過戶給自己,但遭到拒絕後,姊姊還因為欠債導致房子被法拍,兩人告上法院,雖然妹妹告贏了,錢討得回來,但姊妹倆的感情從此不歡而散。

投資合夥難取信任 借名登記投資為何風險高?

由於借名登記是一種信託關係,是自己委託他人借出名字當人頭,所以經常會有人終止委託關係時卻不返還,且不時會發生未經借名人同意,就把房產偷偷賣掉的情事,更有出名人謊報遺失土地權狀,申請補發後取得新權狀再加以變賣、過戶,倘若發生這類事情,往往會導致雙方的刑事、民事權利糾葛不斷,最重要的是,房產到最後都是要不回來,所以如何慎選投資夥伴除了相當重要之外,要找到值得信任的親朋好友更是有難度。

贈與稅的問題

即便姊姊良心發現,把房子過戶給妹妹,如果不懂遺贈稅法,搞不好還會被課徵贈與稅,如果懂得如何以登記「買賣」取代「贈與」,二親等以內的財產贈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經支付買賣價款的資料,證明是買賣而非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而且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才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一律都需課徵贈與稅。

借名時間過長 土地增值稅跟著來

買房投資除了有以上的風險之外,借名登記早已相當普遍,原因可能是為了節稅,隱瞞財產、理財考量等諸多因素。但不論是哪一種,一旦借名時間過長,就會有房產漲價利益上的問題,屆時想要求對方返還房產,就得面臨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所以,選擇使用借名登記時,勢必要事先考量這筆稅捐負擔。

(責任編輯 / Ian)

欠債害妹妹800萬房產被法拍 姊坦言:是我害你那麼慘

桃園江姓姊妹多年前約好,由妹妹出資但以擔任警察的姊夫名義貸款買房,後來姊姊、姊夫離婚,房產轉移到姊姊名下,妹妹得知向她要求過戶遭拒,姊姊甚至因欠債導致房子被法拍,妹妹不堪損失,依一拍底價811萬元向姊姊提告求償,法院認為有依據,判姊姊敗訴得賠妹妹811萬元。

妹妹主張,2005年3月她和姊姊、林姓姊夫協議,約定由她以林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買房,並借名登記在林的名下,但後來他們夫妻分居,林並於2012年10月31日以贈與為由,將房地轉移登記給姊姊所有,她得知後向姊姊催請辦理過戶遭拒。

妹妹還說,後來姊姊甚至因欠債導致該房子被查封法拍,導致她受有無法取得該房地的損害,並依當時第一拍鑑定底價811萬元,向姊姊提告損害賠償;姊姊則抗辯稱,房子是前夫所有,和妹妹並無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

法院傳地政事務所羅姓負責人作證,羅表示姊姊曾說房子登記她名下,但實際所有權人是她妹妹,好幾次在租賃業務時都聽她說過,且姊姊的先生林男是警察,這樣借錢比較便宜;另名鍾姓仲介則說,姊姊曾稱該房產實際是姊姊所有,當初因她先生有比較好的利率,所以登記在她名下。

另法院勘驗姊妹的LINE對話,發現妹妹曾問「房子什麼時候過戶?」姊姊則回「對,是我害你那麼慘我沒否認」、「房子可能要再一點時間」等語,可見妹妹催促時姊姊不但沒反駁,反而坦言「對,是我害你那麼慘」,與證人證詞相符。

法院認為,妹妹主張依不當得利、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姊姊賠償811萬元為有理由,可以准許,判處姊姊應給付妹妹一共8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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