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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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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4-1

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含透露商品名稱、特色或其他足以辨別為某特定保險商品之內容),有關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時,招攬廣告應遵守相關程序如附件;另保險業應訂定以下查核機制:\n一、查核範圍:各大入口網站、各拍賣網站、部落格等。\n二、查核頻率:至少每季1次。\n三、異常處理:經查證刊登內容違反本自律規範且為所屬業務員所刊登時,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管理辦法予以懲處,並要求該業務員限期改善或撤除該廣告;如經查證刊登者為合作往來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保險業應要求其限期改善並撤除該廣告。\n四、教育宣導:對於網路行銷廣告之相關規定及查核處理原則,應定期對所屬業務員進行教育宣導或發文公告保險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n

5-1

保險業招攬「保證承保」商品,或製作針對 50 歲以上消費者之保險廣告時,應於廣告中以顯著方式揭露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之警語、意外傷害事故定義及消費者服務專線等重要資訊。前揭事項於電視廣告揭露之時間總和以不低於全部廣告時間之百分之二十與八秒長度時間二者取其高。廣告內容並應具有衡平性,避免過於偏頗致有誤導消費者之虞,該衡平性應落實於揭露方式,包括字體及版面大小、時間長短及表達方式等之衡平,列舉範例如下:\n一、廣告若提及保費負擔應同時說明對應之保險金額。\n二、廣告若提及保證承保應同時說明依約理賠。\n三、廣告若提及承保範圍,應揭露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之警語。\n前項保險業招攬「保證承保」商品廣告,應揭露該商品之信用風險及費用\n風險。\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