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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第2條

二、防制洗錢之作業應注意之事項\n(一)確認客戶身分之時機:\n1.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n2.辦理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皆屬之)時。\n3.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n4.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n(二)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之方式:\n1.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n2.對於由代理人辦理投保、理賠、契約變更或其他交易,應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n3.採取辨識及確認客戶實際受益人之合理措施。\n4.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徵詢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n(三)前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應瞭解下列資訊以確認客戶之實際受益人:\n1.客戶為法人時:\n(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指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n(2)如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際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徵詢或瞭解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法人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n(3)如依前二子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採取合理措施,確認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身分。\n(4)對於前述實際受益人(自然人),應至少取得該自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明資訊(例如: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號碼),以確認該實際受益人。\n2.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n(1)信託之受託人為自然人時:除應依相關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外,尚應瞭解該信託關係之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並至少取得該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明資訊(例如: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號碼)及代理人之合法證明,以確認其身分。\n(2)信託之受託人為法人時:除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及相關規定瞭解並確認該法人及實際受益人之身分外,尚應瞭解確認該信託關係之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並至少取得該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明資訊(例如: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號碼)、或法人合格登記資格證照及代理人之合法證明,以確認其身分。\n3.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者外,得不適用上開辨識及確認公司股東或實際受益人身分之規定:\n(1)我國政府機關。\n(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n(3)外國政府機關。\n(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n(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n(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n(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n(8)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郵政儲金。\n4.投保健康保險或不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者,除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者外,得不適用上開辨識及確認公司股東或實際受益人身分之規定。\n(四)經營業務時應注意事項:\n1.為確認保戶身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該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當事人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當事人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n2.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投保者,應予以婉拒。\n3.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投保或出示之身分證文件均為影本者,應予以婉拒。\n4.當事人投保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應予以婉拒。\n5.當事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應予以婉拒。\n6.受理投保時,有其他異常情形,當事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應予以婉拒。\n7.對於由代理人辦理投保,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n(五)前述確認客戶身分之措施,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監控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n1.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n2.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者。\n(六)對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除郵政劃撥、銀行匯款、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ATM 匯款、信用卡發卡銀行撥款及票據收付以外,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電子媒體格式(如附件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表格(如附件二)申報。但有第五點免申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n

第3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n(一)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n(二)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n(三)同一客戶各項現金收入或支出(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在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通貨交易且符合疑似洗錢交易表徵者。\n(四)其他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公司內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者。\n前項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n前二項交易未完成者,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n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一)申報流程\n1.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呈報專責督導主管。\n2.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n3.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附表格式填寫申報書。\n4.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n5.由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應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n(二)前揭申報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該公司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n(三)申報紀錄及相關交易憑證,應至少保存五年。\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