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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契約,如果要保人日後要辦理保單質借,是否需要得到被保險人同意?

案例事實

張先生及張太太在5年前在保險業務員林雨晨的推薦下購買了一張20年期的增額終身壽險,要保人為張先生,被保險人則為張太太。某日,林雨晨接到張先生的電話,表示因其個人有資金周轉需要,所以想用該張保單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借,但是不想讓張太太知道這件事。林雨晨告訴張先生那張保單如果要辦質借,必須要得到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張先生感到非常奇怪,因為他有拿其他很多保單辦理保單質借,從來沒有要得到張太太同意的情況,也有點埋怨林雨晨在投保時沒有向他說明清楚。請問,林雨晨的說法是否正確?

案例解析

一、根據保險法第106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二、題示情形,張先生所投保的增額終身壽險,是以張太太為被保險人,因此,該張保單的性質是屬於保險法保險法106條所定之「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所以,依據上開條文的規定,張先生在辦理保單質借時,是需要取得張太太的書面承認才能辦理。

小叮嚀

建議大家在處理要、被保險人不同的保單時,最好要將相關規定向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說明清楚,特別是保險法第105條及第106條的規定更是重要,因為,如果基於一時的方便或其他原因,而沒有向客戶說明清楚的話,除了可能在日後遭致客戶的不諒解外,更嚴重的是可能會導致保單效力受到影響,進而遭到被追佣的風險,這樣就太划不來了。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105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