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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如果涉及散佈影響金融秩序的消息,會有什麼不利後果嗎?

案例事實

趙大鵬是邦國保險公司業務員,某日根據路邊社消息,獲悉政府主管機關將指派中央存保公司接管華國銀行,並將舉辦公聽會,趙大鵬乃於公聽會當天前往現場,並且向前去參加公聽會的不特定民眾表示,華國銀行快要倒閉了,所以政府才會派中央存保公司接款,而金融重建基金又即將用完,且金融存款保險額度每人最高只賠100萬元,而且存保公司接管三個月後就不再處理。應該立刻將錢領出來購買保險,才是保本的正確方式。請問,趙大鵬的行為有無違反法令規定?

案例解析

趙大鵬涉嫌以散佈不實消息的方式招攬保險,而且他的言論可能會損害到華國銀行及中央存保公司的信用,因此,趙大鵬顯然有以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的情事,所以,已構成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

小叮嚀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傭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佔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