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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保險業務員用自己印製好的文宣招攬保險,並且允諾未來將佣金與客戶分享,可否?

案例事實

李朋豐剛取得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非常積極的向親朋好友招攬保險,為了讓眾多親友更能明白自己銷售的商品,於是就自掏腰包印製了許多介紹保險商品的宣傳單,上面記載了許多保險商品與銀行存款的分析比較,並且發放給親友參考,同時又向親友表示,如果透過他購買保險,可以退還部分佣金,幫親友節省保費。請問李朋豐這樣的行為有任何不妥嗎?

案例解析

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保險業務員不得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傭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亦不得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又,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規定,使用與保險商品有關之廣告及宣傳內容,應為保險業提供或經其同意。題示業務員李朋豐擅自印製未經保險公司許可的文宣,又以允諾退佣給親友的方式,向親友招攬保險,其行為已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1款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等規定。

小叮嚀

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使用之文宣、廣告,最簡單、最好是使用公司核准過的版本,這樣,可以減少犯錯機率,因為如果不小心設計錯誤或使用到誇大、不實文宣,很容易引起糾紛,萬一被追佣,根本就没賺到錢,如果還要賠償客戶損害,那可真是得不償失!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傭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佔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