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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汽車綜合損失險條款第二條不保事項所約定之「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之解釋與適用。

案例事實

沈好得為名下的自用小客車向一德產物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其中包括綜合損失險)。投保後某日,沈好得駕駛該車輛外出,行經臺北市某十字路口遇到紅燈,於是將車輛停在路口等待紅燈時,忽然遭到後車駕駛人自後方追撞,導致車輛毀損,經過交通警察前往現場繪圖並進行酒測,發現沈好得當時體內酒精含量超過標準,但因為事故發生時,他的車輛是屬於靜止狀態,除了酒精含量超過標準外,並無其他過失或違規,雖然沈好得喝酒駕車涉有違法,但本件車禍之發生並非係因沈好得喝酒所導致。沈好得在事發後,向一德產物保險公司聲請理賠,卻遭該公司以沈好得酒醉駕車涉有違法,因此拒絕理賠,請問一德產物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有理由?

案例解析

一、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二、本案根據臺灣高等法院84年保險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兩造間保險契約其中汽車綜合損失險條款不保事項雖有約定「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但上開規定乃係指駕駛人受酒類或藥物影響,致發生汽車毀損滅失之情形而言,也就是必須汽車之毀損滅失與駕駛人受酒類或藥物影響,兩者之間須有因果關係時,方有上開不保條款之適用。本案事故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記載,顯示沈好得車輛的毀損,完全是因為後車駕駛的過失所致。雖然當時沈好得的體內酒精含量超過法定標準,但他是停在路口等待紅燈之際,遭後車從後追撞,足證沈好得車輛的毀損,與沈好得體內酒精含量並無任何因果關係存在。因此,認定保險公司不得援引上開不保條款的規定而主張免除其理賠之責。

小叮嚀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90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時,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