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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要保書上填寫年齡的計算標準,應該如何認定?

案例事實

鍾先生的生日是民國85年10月1日,尚未結婚,父母親均健在。他在105年6月間遇到在歐美保險公司上班的業務員朋友蔣信用,經兩人洽談後,鍾先生希望投保一張終身壽險,於是蔣信用就拿出一張要保書請鍾先生填寫,在填寫年齡欄的時候,蔣信用請鍾先生要填寫20歲,鍾先生將要保書填寫完畢並親自簽名後,蔣信用就告訴鍾先生,因為鍾先生還沒有成年,所以這張要保書還要請他父母親簽名,鍾先生感到很奇怪,因為鍾先生想起民法規定的成年時期是20歲,既然蔣先生請他要在要保書上填寫20歲,為何又告訴他說尚未成年。請問,這張要保書需不需要由鍾先生父母簽字?

案例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77條及第79條等條文的規定,自然人滿20歲為成年,而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只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題示情形,鍾先生在填寫要保書的時候,按照民法的規定計算,他還沒有成年,所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投保行為並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也不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所以,他的投保行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承認才會生效。也就是說,題示中的要保書,除了要由鍾先生本人簽字簽名外,還要再請鍾先生的父母親簽字。 但是,鍾先生有疑問的是,既然他還沒有成年,為何蔣信用要請他在要保書上的年齡欄中填寫20歲呢?這樣不就表示他已經成年了嗎?關於這個問題,則要看到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5條第1項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因此,要保書上不但要填寫被保險人的實際出生年月日,還要填寫投保年齡,而投保年齡並不是以實際出生年月日為準,而是以足歲計算,並且對於未滿一歲的零數,如果超過六個月的話,就要加算一歲。因為,鍾先生是在19歲又9個多月時填寫要保書,所以雖然依照民法規定,他還沒有成年,但在計算投保年齡時,則因為未滿一歲的零數經超過六個月,所以加算一歲。

小叮嚀

相關法令: 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77條及第79條。(104.6.10)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5條第1項。(104.6.24)

案例相關法規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25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