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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父母在要保書被保險人欄內,填寫已經出嫁獨立生活的女兒為被保險人,其保單的法律效力如何?

案例事實

周媽媽膝下無子,只有一位寶貝女兒,她的女兒最近剛剛出嫁,結婚後與先生住在一起。周媽媽最近有一筆銀行定存剛好到期,就想幫女兒買一張六年期儲蓄險,於是就打電話約一位擔任保險業務員的多年好友張理明見面,張理明了解周媽媽的規畫後,就表示因為女兒已經出嫁,可能會被認定周媽媽與女兒之間已經沒有保險利益,周媽媽感到很奇怪,因為在女兒結婚前,她曾經幫女兒買過很多張人壽保單,都沒有聽到有保險利益的問題,請問張理明的看法是否正確?

案例解析

一、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二、而根據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的見解,要保人以他人之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者,必須對被保險人有合法之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6條所定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其第1款所謂「家屬」,係指民法第1123條所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而言。其第2款所謂「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係指現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及其他實際供給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並非該條所稱「家屬」或「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亦與該條第3款、第4款所定情形不合。故要保人對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並無保險利益。雖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但民法所定法定扶養義務,與保險利益,本質上並不相同,保險利益,旨在確保險標的之安全,減少道德危險發生,故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不能以有法定扶養義務,即遽認有保險利益。 三、題示情形,因為周媽媽的女兒已經出嫁獨立生活,所以根據我國司法院的見解,周媽媽與她女兒之間已經沒有保險利益,所以張理明的看法是正確的。

小叮嚀

保險利益的規定對於保險契約的效力影響甚鉅,因此,在從事保單行銷的過程中,如果能替客戶多注意到保險利益的問題,除了能加強業務員的專業形象外,更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16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