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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保險業務在填寫財務核保文件時,一時不及問客戶精準資料,就先就自己對客戶的了解,代填寫客戶的收入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案例事實

吳有財剛開始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某一天向一位陌生拜訪的客戶推薦一張增額終身壽險保單,那位客戶聽完吳有財的介紹說明後,認為該商品很適合用來作退休的規劃,於是就決定要購買20年期,年繳保費100萬元的保單,並當場簽署了要保書。吳有財從客戶家中離開返回公司後,才發現剛才忘記請客戶填寫財務核保所需要的年收入文件。吳有財想說財務核保文件只是公司內部一種形式審查文件,而且那位客戶未必會願意向自己透露年收入資料,所以,吳有財就自己在客戶年收入資料欄中就自己的了解填寫了一個金額。後來,在契撤期經過後,那位客戶後悔不願意續繳第2年保費,並且發現吳有財有未經客戶授權擅自填寫年收入資料的情況,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請問吳有財有沒有可能會因為擅自填寫客戶年收入資料而面臨法律責任?

案例解析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保險業務員不得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也不得未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或授權就擅自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此外,我國刑法第215條也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題示情形,吳有財沒有經過要保人的同意或授權,就擅自在財務核保文件中填寫客戶年收入資料,已經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而因為吳有財明知他所填寫的客戶年收入資料並不實在,仍然將不正確的年收入資料填入業務上製作的文件中,因此,也有可能必須負刑法第215條刑事責任。

小叮嚀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傭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佔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