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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之債權人,如果認為要保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有害其債權時,可不可以依據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撤銷指定受益人之行為?

案例事實

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多年的張台生某日接到一位多年至交王大同的電話表示,他有一個朋友欠他很多錢,最近王大同得知那位債務人投保了一份很高額的保單,並且指定債務人的小孩為受益人,王大同認為這位債務人的行為很像是利用投保保險的方式進行脫產,於是向請問張台生應該要如何處理比較好,請問,張台生可以建議王大同如何處理?

案例解析

一、保險法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根據司法院研究意見,民法第244條中所謂有害及債權是指現實有害及債權或有害及債權之虞。人壽保險要保人不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額為其財產或遺產,但指定受益人時,即不得為其遺產,如此即有害及要保人之債權。另要保人保險費之支付亦有害及債權。且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其性質並非親屬法上之行為,而係債權法上之行為,且由此行為將使要保人之財產,發生增減之結果,故如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其債權人應可行使撤銷權。正因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訂定時或訂定後,指定受益人,經指定之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直接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給付。故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將使要保人財產發生增減之結果,如其指定受益人之行為,有害及要保人之債權時,應可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撤銷要保人之指定行為。 三、題示情形,王大同的債務人投保了一張鉅額保單,並且指定小孩為受益人,這種情況可能使得那位債務人的財產發生減少之結果,而且,那位債務人指定小孩子作為受益人的行為,也有害及要保人債權的疑義,所以,張台生其實可以建議王大同向法院起訴聲請撤銷那位債務人指定受益人的行為。

小叮嚀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111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