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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已經辦理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可否為他方的財產投保產險?

案例事實

白啟明在與妻子結婚時,兩人就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結婚數年後,白太太為了上下班通勤的需要,用自己的積蓄買了一台汽車,因為白太太剛考上駕照,所以白啟明建議白太太應該要買個甲式汽車保險,以預防萬一。白太太則認為汽車保險的保險金很貴,而且她開車都非常謹慎小心,應該不用花錢買保險。白啟明不放心,又勸不動白太太,於是就直接向一位從事保險業務員多年的好友古錐表示,要為白太太的汽車投保。古錐與白啟明認識多年,知道他們夫妻已經辦理分別財產制,所以就告訴白啟明說他不能幫太太的財產投保,請問古錐的看法對不對?

案例解析

一、根據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二、另外,根據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三、題示情形,因為白啟明在結婚時就與他太太選擇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並且依法完成登記。則白啟明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換言之,白啟明對於他太太購買的汽車,並無現有利益亦無期待利益,也就是沒有保險利益。因此,白啟明不能擔任要保人為他太太的財產購買保險。

小叮嚀

如果有客戶要幫配偶的財產購買財產保險,最好能了解客戶與配偶約定的財產制為何,以確認客戶對於配偶的財產有沒有保險利益。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17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