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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輛車發生交通事故相撞,其中如果有一輛車逃逸,而且本車又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是否有救濟的方法?

案例事實

黎恆遠住在鄉村地區,有一輛駕駛多年的老爺車,平常並不常使用,偶而在家附近辦事時會才開出去,某日,黎恆遠駕車外出辦事,遭一輛不明貨車自側面撞擊,該貨車肇事後,隨即揚長而去。黎恆遠的身上多處遭到車輛的碎玻璃割傷,前往醫院急救後並無大礙。警方前往事故現場調查時,發現因為地處偏僻並無目擊證人,也沒有監視錄影器可以調閱,所以無法查得該逃逸車輛的資訊。黎恆遠想申請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才發現自己的車已經有多年沒有投保,於是,他就打電話請問一位認識多年的保險業務員,請問黎恆遠有沒有任何可以申請補償的方法?

案例解析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此外,參照財政部保險司89年11月18日台保司(七)字第0890711246號函的意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政策性保險,其目標在經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俾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遭受損害,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與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合理之基本補償,實現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保障行人之安全與權益。由前揭立法意旨可知本保險之性質為責任保險;兩車相撞,而一車逃逸,如果本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向本車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本車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三、題示情形,因為黎恆遠的車輛並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而肇事的貨車又逃逸無蹤,查不到任何資訊,因此根據財政部保險司上述函釋的意旨,黎恆遠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小叮嚀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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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時,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