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法律專區 > 讀法規 ( 人身保險 > 招攬 )

法律專區 法律專區

招攬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20

保險招攬人員如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時,銷售文件須將保險公司與該招攬人員之角色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表明商品係由保險公司所發行。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或自製商品銷售文件、文宣、廣告或其他文件。

19

要保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應顯著載明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相關警語及投資風險警語。 (二)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三)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應依商品特性以表列方式敘明,表末請要保人於「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勾選,並請要保人親自簽名,簽名應與要保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