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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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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如果請要保人以辦理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新保單,這樣可以嗎?

案例事實

楊曉華擔任保險業務員多年,因為自己非常努力工作,除了結交非常多的好朋友,同時也是業績競賽的常勝軍。某日遇到一位認識多年的好友汪善美來電希望楊曉華幫她辦理保單質借,楊曉華前往汪善美辦公室洽談後,發現汪善美想要貸款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但那張保單可以質借的金額上限則為20萬元。而楊曉華剛好知道公司最近有一張預定利率不錯的588人壽保單要停售。所以,就順便勸說汪善美可以調高保單質借金額,然後多出來的錢,可以買那張即將停售的588人壽保單。楊曉華也順便比較試算了一下保單質借的利率與588人壽保單的現金價值及解約金。汪善美基於多年來對於楊曉華的信任,也就沒有多問細節,然後就同意用保單質借的金額又購買了一張新保單。到了第2年,汪善美再要繳保費時,她的先生知道了這件事,於是就幫汪善美試算了一下金額,發現其實汪善美用保單貸款的方式購買新保單,並不划算,於是,就向楊曉華服務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訴,請問楊曉華會不會有任何法律風險?

案例解析

一、根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業務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以辦理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新保單。另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二、題示情形,雖然是汪善美主動告訴楊曉華要辦理保單貸款,可是汪善美原本計畫的貸款金額只有10萬元,但是經過楊曉華的試算及勸說後,汪善美才改變心意,調高保單質借金額,並且用多餘的保單質借款再購買了一張汪善美推薦的588人壽保單。因此,汪善美這樣的行為,還是有可能違反了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第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

小叮嚀

一般而言,保單借款制度的設計目的,主要是為了讓要保人在確實有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可以適度的靈活運用保單的現金價值,達到短期資金周轉的目的。然而,保單質借的利率一般而言都不算低,就算某些增額終身壽險的保單,在投保多年後的解約金,可能會高於其他保單的質借利率,但是這樣的操作手法對於要保人而言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才會禁止保險業務員勸說保戶用保單質借的方式來購買保單。其實,因為一般保戶對於保險商品的瞭解度都不是太高,因此,在某些個案中,即便保險業務員確實有向保戶詳細比較過保單貸款利率及推薦保單的解約金表,但是客戶可能有聽沒有懂,到後來還是可能出現糾紛,所以,除非客戶主動要求,否則最好不要向客戶建議辦理保單質借作為資金運用規劃為宜。

案例相關法規
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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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業務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以辦理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新保單。 二、應約定保險單借款利率決定原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 三、有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險單借款相關業務者,借款人費用之負擔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為限。 四、各壽險公司於借款人辦理保險單借款,如借款人尚有借款本息未清償者,經借款人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時,各壽險公司應重新提供本次保險單借款業務之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等相關文件供借款人審閱後親自簽署同意,並應使借款人充分瞭解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分重新計算利息。 五、各壽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借款人,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 六、各壽險公司於借款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應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七、保險單借款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者,應符合民法第207條之規定。但有利於保戶之其他做法者,各壽險公司亦得採用之。 八、保險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應公開揭露並得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算。 九、為避免要保人申借全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後翌日即產生超過借款本息之狀況,使保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各壽險公司得另行約定借款額度。 十、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者,應依保單條款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保險契約之效力於書面通知且要保人屆期仍未返還借款本息時,始得停止或終止。 十一、對要保人申辦保險單借款業務時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