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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代理人代本人要保書上簽名,卻沒有特別加註,請問這張保險契約有沒有法律效力?

案例事實

張先生是某企業的老闆,平日個人的財務收支都是由公司會計小姐負責處理,某日,張先生想要投保一張長期照護保險,於是就請朋友介紹的保險業務員許有祥辦理,張先生在簽要保書時就跟許有祥說這張保單的付款,日後就請許有祥直接與公司會計小姐聯絡即可,不需要再通知張先生。然後,許有祥就請張先生至特約醫院進行體檢,其後體檢結果顯示張先生肝功能異常及膽固醇偏高,必須提高保險費率。因此,許有祥就請張先生另行簽立變更同意書。而張先生剛好那一陣子因為公務需要經常出國,所以,許有祥就將變更同意書交給張太太,請張太太轉給張先生簽名,但是許有祥卻沒有親自打電話告訴張先生加費的金額及保險契約變更的內容。過沒幾天,許有祥就接到張太太寄回的變更同意書,許有祥因為趕著送件,所以並沒有仔細核對那份變更同意書上張先生的簽名樣式。經過核保通過後,許有祥就通知張先生公司的會計小姐繳交保費,但沒有向會計小姐說明保費有增加,該公司會計小姐也沒有詳細詢問,就直接依據許有祥通知的金額完成繳費。不料,過沒多久,許有祥接到公司通知,張先生表示那張變更同意書不是他簽的,而且上面也沒有記載代理人代他訂立的意旨,所以要主張那張保單無效,要求公司退費。請問,張先生的主張有沒有理由?

案例解析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題示保險契約變更同意書內並沒有載明代訂之意旨,不具保險法第46條所規定保險契約代理之要式,根據我國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79號民事判決的見解,任何人都無主張該變更同意書係由代理簽訂之餘地。此外,因為那張保險契約變更同意書並沒有經張先生簽名同意,張先生與該公司的會計小姐都不知道那張保險契約的內容已有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小姐即便有依變更後之保險費金額完成繳費,恐怕也難以認定張先生確實已同意變更契約內容。所以,張先生的主張是有可能被認定有理由,換言之,保險公司可能會因而要退還張先生的保費,並且可能因此向業務員追佣。

小叮嚀

任何保險契約文件的變更或調整,最好都要與客戶見面確認,否則,如果貪圖一時的方便,日後就可能產生始料未及的麻煩,萬一被追佣,根本就没賺到錢,如果還要賠償客戶損害,那可真是得不償失!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46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