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新聞觀點 > 時事 > 熱門話題
2018/01/29

要保書沒填好,小心權益受損

陳彥志
瀏覽數:13809
消費者要投保保險,填寫『要保書』是整個過程最重要的一環,尤其契約條款中皆有載明「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若要保書填寫錯誤,就有可能造成權益受損。要保書的內容包含了「基本資料」、「告知事項」、「聲明事項」等三部分。

《基本資料》
包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基本資料,與投保史與身心障礙資料,以及繳別、扣款方式等由要保人選擇的項目。
 
要點1:要保人的人選
要保人為訂定契約的當事人,也是繳交保費的義務人,可以不經被保險人同意,自行辦理終止契約、減少保額,或辦理減額繳清、展期保險,因此除了幫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家人投保之外,最好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
 
要點2:確實勾選是否已投保其他的實支實付險
按照現行金管會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若保險公司本來接受正本收據申領保險金,而消費者先前已經投保其他的實支實付險,保險公司仍承保者,則保險公司仍負理賠責任,也就是視同同意使用收據影本申領。但如果隱瞞則可不負理賠責任,或改以日額方式給付。
 
要點3:選擇自動墊繳
「自動墊繳」是針對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若未繳費或扣款失敗,則會在寬限期屆滿30天之後,用當時保單的「保價金」暫時墊繳保費,使保單契約繼續有效。雖然墊繳的保費大多以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利息,但保單若停效,會造成保障的始期重新計算,對保戶的權益損失更大,所以建議盡可能勾選同意自動墊繳。
 
要點4:指定好身故受益人的分配方式
身故受益人依金管會的行政命令,保險公司通常僅能接受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兄弟姊妹非直系親屬),若指定多人時可選擇「順位」、「均分」、「比例」等三種方式給付。而目前大多習慣最後一欄額外填寫「法定繼承人」,但需要特別注意欄位下方的註解,針對法定繼承人如有兩人以上時,保險金的比例是採用「平均分配」?還是按照「民法繼承篇」的比例做分配?差異如下:
 
尚存繼承人
民法繼承篇
平均分配
配偶+子女均分無論身分全部均分
配偶+父母配偶1/2,父母均分1/2
配偶+兄弟姊妹配偶1/2,兄弟姊妹均分1/2
配偶+祖父母配偶2/3,祖父母均分1/3

《告知事項》
包含身高、體重、工作內容以及健康告知事項,其中以健康告知事項最為重要,這往往是保險糾紛、訴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各險種的問題皆不相同,在此以壽險為例來說明填寫要點。
 
(圖片來源:淺談保險觀念)
要點1:書面上詢問到的事項才需告知
保險法第64條規定,我國採用的是「書面詢問主義」,只有以書面方式詢問時才需做答,未列於書面上或其他詢問方式皆不負有告知義務,書面除了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外,亦包含「疾病問卷」、體檢醫師詢問問卷等等。
 
要點2:同時符合問題裡的所有要件才需告知
如上表的紅字,要件包含了「時間」、「疾病」、「症狀」、「治療方式」等等,需同時符合所有要件才需告知,例如問題四中「詢問一年內是否因胃潰瘍而治療」,若時間上已經超過一年則無需告知。相關名詞解釋如下:
 
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指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而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者。
 
治療、診療或用藥:
 
(1)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2)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3)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住院七日以上: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仍需連續計算在內。
 
要點3:備齊資料供保險公司評估
「核保醫學」評估的是對於未來的風險,考量的是被保險人未來的健康影響程度,若告知罹患某些疾病,但提供的資料不足時,保險公司就會擔心低估發生率,因此通常以最嚴格的標準核保,反倒是提供詳盡的相關病歷及檢驗報告,讓保險公司能夠確實評估,更有機會得到有利的核保結果。
 
至於最後的「聲明事項」主要是針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個資聲明授權,以及前面所提到的實支實付險是否告知所牽涉的給付責任問題,在此就不再特別說明。

避免由業務員代填要保書
如何減少投保糾紛,首要的就是盡可能保戶親自填寫要保書。但實務上完全由保戶親自填寫要保書的比例並不高,一方面是便宜行事,另一方面則是現在的要保書越改越複雜,保戶要填寫的資料也越來越多,若同時幫子女投保,或多家組合投保,可能要花上半天的時間才寫得完。因此若真的同意業務員代填要保書,建議依然要有幾項原則:
 
1、不可在完全空白的要保書上簽名。
 
2、健康告知事項一定要親自勾選。
 
3、拿到保單後,查閱保單內的要保書影本是否與事實相符。
 
如果發現要保書上填寫的並非實情時,趕快利用簽收後的10天契約撤銷期辦理撤銷喔。
 
最後也提醒,隱瞞告知不代表日後就有理賠機會,依照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只要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未痊癒,保險公司都不用負理賠責任,反到隱瞞告知還可能遭到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並且沒收保費,根本得不償失啊!
《本文由保險大不同授權提供好險網使用,非經保險大不同同意不得轉載。》
請為本篇文章評個分吧! (由左至右,滿分為五顆星)
平均分數 5.00
三失老人:即使月薪5萬,我們仍將又老又窮又孤獨 新壽ESG投資型保單上市 理財也能兼 具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