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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生前為子女投保壽險,繼承人應申報遺產稅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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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儘管父母透過幫子女們購買保單,是很常見的一種資產傳承的方式。但是,假設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設定得不正確,保戶非但不能獲得原本預期的效果,還有可能被補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而最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就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分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3張終身壽險保單。
 
 
被繼承人(甲君)是這3張保單的要保人,並不是被保險人,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不符。由於繼承人(甲君子女)未將該保險的保單價值計45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也處以罰鍰。
 
為了以避免事後被補稅及罰款,最好謹記以下各個「保險契約關係人」的正確設定方式-父母應該以「父母」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這樣一來,當父母身故時後,給付給受益人的保險理賠金,才不用計入父母的遺產總額中計算。
 
以上方式,雖然免去了遺產稅的問題,卻要注意「贈與稅」的問題。此時,最好建議保戶們善用「父母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規定,避免掉事後還要補稅等問題。
 

 

✸新聞摘要:
✸新聞摘要: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該保險的保單價值就有財產價值,屬被繼承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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