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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美女家教車禍破相身心受創 肇事車主得賠35萬

記者白錫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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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家教車禍受傷破相 身心受創求償判賠35萬
賴男駕車行經台中市至善路欲左轉撞傷許姓女家教,致許女腦震盪、鼻子開放性傷口、右側膝部擦傷,一審依過失傷害險將賴判處拘役55日。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賴男必須負80%過失責任,許女未走行人穿越道也有20%過失責任,判決賴賠償被害人許女新台幣35萬6200元。
 
判決書指出,賴男於2017年11月6日晚間,駕車沿中市西屯區至善路由青海路往台灣大道方向行駛,行經西屯區至善路與上安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時,竟疏未注意行人許女由至善路正穿越上安路,因煞避不及撞上許女。
 
致許女因而倒地受有腦震盪、鼻開放性傷口、右側膝部擦傷等傷害。賴男於肇事後,主動向警方自首。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將他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被害人許女請求損害賠償,表示她原本身體健康、容貌姣好,遭逢本件事故,造成顏面及膝部受重創,甚至難以回復容顏,對身為未婚女性且工作為家教的她而言,身心受創難以形容,精神上打擊難以言喻,請求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
 
法官查出,賴男駕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綠燈時向左轉彎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左前方於路口內行走的許女發生碰撞,但許女為行人,於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行走行人穿越道、逕行穿越路口未注意左右來車,也有過失。
 
法官審酌,本院審酌雙方財產、所得情況,本件意外事故發生過程,及許女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她的鼻部、膝部傷疤,縱經手術及雷射修復,亦無法回復到未受傷前之美觀,身心自受有痛苦,遂以賴負80%過失責任、許女未走行人穿越道負20%過失責任,判決賴賠償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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