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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孕婦車禍責任各半 生腦損女嬰僅賠125萬

記者黃宣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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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產前出車禍 生下腦損女嬰求償125萬獲准

李姓男子被控2016年9月涉嫌酒後無照騎機車,在台南市安南區怡安路口和王姓孕婦所騎機車相撞,王婦受重創送醫,車禍後2個多月生下女嬰,女嬰經診斷為小頭症及大腦受損,王婦向李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根據她車禍前後歷次產檢報告、病例及鑑定報告,認為女嬰受有小頭症及大腦受損傷害,和交通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李需賠償王婦125萬元,全案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 2016年9月6日晚上6點多,王姓孕婦騎機車和酒後無照騎車李姓男子,在安南區怡安路一段與培安路十字路口,兩車發生撞擊,懷孕26週的王婦被撞飛倒地,受有頭部外傷、腹部外傷、肝臟重度撕裂傷等嚴重傷害,住院25天後才出院,同年11月21日產下女嬰。

警方依過失傷害罪嫌將兩人移送法辦,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雙方都要付肇事一半過失傷害責任,台南地院判處李男5月徒刑,王女判處3月,雙方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去年4月間維持原判,都緩刑2年,兩人都可易科罰金。

李男與王婦民事部分,賠償金額經抵銷後,李男要賠王婦醫療、機車毀損、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近6萬元,不過王婦代女兒請求精神慰撫金本息5百萬元部分被一審駁回,理由是未能舉證車禍撞擊導致產下小頭症女兒有關聯性。

王婦不服,二審主張她懷孕期間在婦產科歷次產檢都正常,車禍後產檢才發現胎兒頭部與體重不再發育成長,生下女兒後經醫院診斷女兒有小頭症,大腦受損,有發展遲滯情形,向李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5百萬元。李以王女未舉證她女兒生長遲滯、小頭症、頭部毀損、發展遲緩等症狀,和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拒絕賠償精神慰撫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調閱成大醫院鑑定報告和奇美醫院所有病歷資料後,認為車禍直接性機械創傷對胎兒是有造成影響的,出生後的腦部變化與此次機械性創傷有很高相關性,認為女嬰受有小頭症及大腦受損傷害,與交通事故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車禍鑑定雙方各有一半過失責任,6月5日依比例分擔判李要賠王女小孩12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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