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法律專區 > 讀法規 ( 財產保險 > 招攬 )

法律專區 法律專區

招攬財產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第2條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作業應注意之事項 (一)確認客戶身分之時機: 1.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2.辦理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皆屬之)時。 3.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4.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二)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之方式: 1.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2.對於由代理人辦理投保、理賠、契約變更或其他交易,應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3.採取辨識及確認客戶實際受益人之合理措施。 4.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徵詢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 (三)承保時應注意事項: 1.業務員於個人投保時,應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等)或予以記錄;法人投保時,應要求提供法人合格登記資格證照、代理人之合法證明(如營業執照、其他設立或登記證照等)。 2.核保人員於核保時應審核要保書是否為當事人親自填寫,招攬報告對當事人之確認是否確實;必要時應要求個案生調,並附具相關資料,以備查考。法人投保者,應採合理方式了解其營業性質、實際受益人與控制結構,並保留相關資料。 3.為確認保戶身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該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當事人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當事人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4.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投保者,應予以婉拒。 5.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投保或出示之身分證文件均為影本者,應予以婉拒。 6.當事人投保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應予以婉拒。 7.當事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應予以婉拒。 8.受理投保時,有其他異常情形,當事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應予以婉拒。 9.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得予以婉拒。 10.對於由代理人辦理投保,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四)承保後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 1.對鉅額保費(金額由各公司自訂)之保件行使契約撤銷權要求退還所繳保費者,應專案處理,確認保戶之身分及動機,防制其藉投保為洗錢之行為。 2.對保戶資料必要時應以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瞭解個人保戶之職業及住居所,法人保戶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並保留相關資料。 3.保戶變更繳費方式、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等契約內容變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查核。 4.對於由代理人辦理契約變更,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5.交易持續監控 (1)應對客戶業務關係進行持續性審查,及對其交易過程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2)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際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 (3)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確認客戶之身分。但保險公司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客戶交易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6.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進行客戶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客戶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 (五)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 1.給付保險金時,對保險金給付之流向有疑慮時應予查核;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並作適當之註記。 2.查核受益人變更之過程是否正常合理。 3.查核保險給付之對象,其受領金額與其職業或身分是否正常合理。 4.對於由代理人辦理理賠交易,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六)前述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監控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1.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2.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者。 (七)對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除郵政劃撥、銀行匯款、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ATM 匯款、信用卡發卡銀行撥款及票據收付以外,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電子媒體格式(如附件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表格(如附件二)申報。但有第五點免申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3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險公司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二)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三)同一客戶各項現金收入或支出(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在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通貨交易且符合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表徵者。 (四)其他符合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表徵之交易,經公司內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者。 保險公司對前項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前二項交易未完成者,保險公司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保險公司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報流程 1.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呈報專責督導主管。 2.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3.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附表格式填寫申報書。 4.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 5.由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應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前揭申報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保險公司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保險公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相關交易憑證,應至少保存五年。 (四)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1.依本點規定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 2.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3.洗錢防制專責人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或稽核單位人員為執行職務需要,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惟仍應遵循保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