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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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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第二條第(五)項

(五)承保後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 1.對鉅額保費(金額由各公司自訂)之保件行使契約撤銷權要求退還所繳保費者,應專案處理,確認保戶之身分及動機,防制其藉投保為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之行為。 2.對保戶資料必要時應以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瞭解個人保戶之職業及住居所,法人保戶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並保留相關資料。 3.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等契約內容變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查核。 4.對於由代理人辦理契約變更,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5.交易持續監控 (1)應對客戶業務關係進行持續性審查,及對其交易過程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2)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際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 (3)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確認客戶之身分。但保險公司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客戶交易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6.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進行客戶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客戶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

第二條第(六)項

(六)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 1.給付保險金時,對保險金給付之流向有疑慮時應予查核;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並作適當之註記。 2.查核受益人變更之過程是否正常合理。 3.查核保險給付之對象,其受領金額與其職業或身分是否正常合理。 4.對於由代理人辦理理賠交易,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第2條

第4項 (四)承保時應注意事項: 1.業務員於個人投保時,應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等)或予以記錄;保險公司並應向國內外相關機構或利用公司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查詢是否為國內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若評估有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徵兆嫌疑,應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法人投保時,應要求提供法人合格登記資格證照、代理人之合法證明(如營業執照、其他設立或登記證照等)及持有或控制該法人之實際受益人的身分文件、資料或資訊或予以記錄;並與要保書填載內容核對無誤後於招攬報告註明。 2.核保人員於核保時應審核要保書是否為當事人親自填寫,招攬報告對當事人之確認是否確實;必要時應要求個案生調,並附具相關資料,以備查考。法人投保者,應採合理方式了解其營業性質、實際受益人與控制結構,並保留相關資料。 3.為確認保戶身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該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當事人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當事人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4.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投保者,應予以婉拒。 5.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投保或出示之身分證文件均為影本者,應予以婉拒。 6.當事人投保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應予以婉拒。 7.當事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應予以婉拒。 8.受理投保時,有其他異常情形,當事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應予以婉拒。 9.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得予以婉拒。 10.對於由代理人辦理投保,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